逃犯條例|廚師在警盾前慢行被指阻差 官指未作阻礙行為裁罪脫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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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被指在警員盾牌防線前拖慢腳步被捕,並被搜出褲袋內藏鎅刀及摺疊刀等物品,因而被控阻差辦公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廚師否認指控,案件今(12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指被告雖有拒絕服從警員指示之嫌,卻未有作出阻撓警員的行為,而被告當天身穿T恤短褲及拖鞋的裝束,亦沒有任何裝備,無證據顯示他與當晚的示威者有連繫,故裁定廚師兩項罪名均不成立。被告有申請訟費,卻遭裁判官拒絕。

被告劉偉麟,31歲,被指於去年8月4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太子道交界,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鎅刀及三刃摺疊刀。

裁判官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拒絕依從警方指示行開,實屬可疑,惟現場片段拍攝不到被告有作出阻礙警員的動作,影片所見情況亦與警員供詞有出入,最後裁定被告阻差罪不成立。

此外,被告被截查時沒有反抗,更主動指出身份證藏在袋中,反映他沒有因袋內有刀而有所迴避,加上被告當晚一身拖鞋短褲裝束,身上沒有其他裝備,他的住所又在附近,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示威人群有聯繫,亦難以推測他必然有犯罪意圖,故裁定他藏攻擊性武器的罪名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 206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