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車房爆炸案|控方指被告釋放石油氣後曾走開 有違謹慎責任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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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環鳳街5年前發生車房爆炸,事件3人死亡。車房技工涉嫌維修一輛石油氣的士時嚴重疏忽,引致爆炸,被控3項誤殺罪。該案今(28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先作結案陳詞,指綜合環境證供,未具石油氣車輛維修牌照的被告,案發前維修涉案的士。控方形容他是「明知不能而為之」,同時他在釋放石油氣期間,一度走開。控方指被告違反謹慎責任,認為陪審團應裁定他所有誤殺罪罪成。

被告是當日唯一修車技工

控方陳詞時指,涉案車房內有人把石油氣缸180度反轉,並從石油氣缸釋放石油氣。控方指,綜合環境證供,認為是被告黎駿豪(37歲)所為。控方解釋,被告是當日車房唯一的修車技工,他當天已處理三部車。同在車房的死者胡漢偉和陳錦波,前者為車房東主,後者為車房客人,兩人不會進行相關工作。

車房附近有商場住宅老人院

控方形容被告是「明知不能而為之」,他曾修讀相關課程,但未有取得石油氣車輛維修牌照。案發地點人口稠密,附近有商場、住宅和老人院,惟被告在維修期間,釋放大量石油氣,屬非常危險。他在「放氣」期間,更一度走開。控方舉例指,市民燒衣紙,也會在火種熄滅後才離開。

控方認為,被告對3名死者有謹慎責任,惟被告違反該責任,認為陪審團應裁定被告3項誤殺罪成。辯方明天將作結案陳詞。

被告黎駿豪(37歲)被控於2015年4月26日,在黃大仙環鳳街一車房,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胡漢偉、陳錦波及伍靄霞,胡為涉案車房的東主,陳為肇事的士的早更司機,伍為附近玻璃店的女東主。

案件編號:HCCC21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