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控清潔工爭議】食環:婆婆倒污水被投訴 律師:倒水屬拋垃圾
任職外判清潔工八年的七旬周婆婆,今早(24日)工作時被指在街道倒水,被食環署人員發出亂拋垃圾告票,須繳付佔其月薪近兩成的1,500元罰款。由於周婆婆自稱傾倒的只是清水,不少網民質疑食環執法過嚴,將「清水」當為垃圾。食環署回覆查詢指,該署接獲市民投訴,指有人於垃圾站外傾倒污水,其後調查時發現婆婆將污水倒在行人路面,於是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票控。有律師則指,即使有人傾倒的是清水,拋棄無用物品的行為可能已構成「亂拋垃圾」。
七旬周婆婆因工作時倒水被指亂拋垃圾,罰款1,500元。食環署發言人確認事件,指該署職員今早接獲市民投訴,有人於灣仔盧押道垃圾站外傾倒污水,而職員進行調查期間,發現康文署外判的一名員工傾倒污水於行人路面,遂向其發出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發言人表示,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任何人士把廢物包括污水,棄置在公眾地方,即屬違法。不過,發言人又指,該署會向相關職員了解事件的始末,以便決定下一步跟進行動。
律師:任何人亂拋垃圾均可受罰
律師黃國桐就事件表示,任何人亂拋垃圾均屬違法,並不會因為其當時的身分及工作而獲得法例轄免。他指出,一般人決定把物件棄置並且不欲檢回,即已認定它是無用的垃圾。他表示,即使事件中的清潔工傾倒的是清水,街道上的水已屬「主觀上」的垃圾,已可構成亂拋垃圾的行為,與清水是否垃圾無關。相反,例如有人拋下百元鈔票,由於鈔票本身難以成為垃圾,則很難指有人畜意亂拋垃圾。
食環執法屢受爭議 拾荒紙皮箱變「垃圾」
亂拋垃圾定額罰款由2002年6月起實施,罰款的金額最初為600元,在2003年則增至1,500元。措施下,食環人員目擊市民違法後,可即場向市民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而毋須經過法庭審訊,故前線人員不時與市民出現「口同鼻拗」的情況,磨擦日增。不過,被控的市民仍可選擇向食環署投訴,若食環於調查後駁回投訴,事主可交由法庭審理案件。
今年一月,有荃灣村屋居民為方便拾荒老人「執紙皮」,把紙箱放置於荃灣一個垃圾站外,結果被控亂拋垃圾,事件同樣引來網民批評食環「不近人情」。
2005年,一名主婦離開寓所前往購物,途中取出錢包時不慎把鑰匙弄跌,對面馬路的食環職員隨即趨前並發出告票,她雖在場交出身分證,但深感被屈,遂向傳媒講述事件及向食環投訴,其後案件交由荃灣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指遠處的食環署人員沒有查證被告棄置是否鎖匙,並裁定主婦罪名不成立。2011年,有地產經紀被食環人員指亂拋煙蒂,即場否認,並指附近有煙蒂不代表是他棄掉,最終驚動警方調停,人員並未向他發出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