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員當值時潛水溺斃 陪審團裁死於意外 促康文署更新訓練
救生員前年9月在汀九近水灣公眾泳灘當值期間潛水,及後被發現在防鯊網邊昏迷,送院搶救後翌日不治。死因庭就此展開聆訊,裁判官周慧珠今早(23日)指引陪審團,由3女2男組成的陪審團商議約兩小時,一致裁定救生員死於意外。陪審團又向康文署建議,為曾受訓並獲資格的救生員定期更新訓練,確保他們可安全潛水;並將水肺潛水納入主要職責,公務員救生員更須受訓並獲取資格才可入職。
陪審團除建議將水肺潛水納入救生員的主要職責外,又建議救生員每節工作時間至少要編排2名受過訓練並獲得資格的救生員當值;在救生站內外安裝閉路電視,以對運作留下清晰記錄;把水肺潛水裝置放於安全警示範圍內,例如設置警鐘,但無需上鎖,以讓救生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至於內部管理,陪審團提議高級康樂事務經理定期檢視有無遵從指引;由於救生員流動性高,主管須對高級救生員作清晰指引、詳述職責,而高級救生員須向新入職者作正式簡介及說明工作指引。
此外,陪審團認為水肺潛水屬高危活動,他們向勞工處建議每年往各泳灘作一次安全評估。
將潛水納入主要職責涉重大改動
康文署的代表表示,署方同意可定期更新培訓及檢視有無遵從指引。不過,將水肺潛水納入主要職責、規定受訓並獲資格者才可入職等建議,涉及重大的救生員架構改動,未可即時回應。他又指,未必所有現任救生員也能應付潛水,擔心形成歧視。
陪審團則強調希望救生員專業化,以保障救生員與泳客的安全。裁判官提出要考慮人手及需時的問題,陪審團最終同意刪去通過訓練才可入職,以及編排最少2名獲資格救生員當值的要求,並撤去對勞工處的建議。
死者兄長庭外稱會考慮民事索償。
陳常潛水但無專業牌照
死者陳志康(終年40歲,下稱陳)由2016年起任職康文署泳灘季節性救生員,他於2018年9月3日早上在近水灣海灘當值,下水後昏迷送院,翌日不治。其兄長陳志遠指他生前經常潛水,但無潛水專業牌照。
潛水時被防鯊網「撠住」
救生員姚志強早前供稱,在瞭望台當值時看到穿上潛水裝備的被告下水,約18分鐘後海面的氣泡消失,遂穿上潛水衣搜索。他發現陳被防鯊網「撠住」,已無動作,並形容自己的潛水背心「打唔漲」,需費力救起對方。
同事不知陳往潛水原因
他稱,防鯊網由兩間潛水公司承辦檢查,上司沒要求救生員檢查。對於陳穿上裝備潛水,姚「感覺佢有嘢做,不過唔知佢做咩。」姚又指,平日無人檢查放在辦公室的兩套潛水裝備,也無收到檢查的指示。他從已退休的高級救生員得知「有要事先用」,並需要問准上司。
康文署未有制定裝備指引
另一救生員何錦勝指,案發前5個月曾自願檢查潛水裝備,惟他承認沒有受過潛水訓練,不懂如何檢查,當時只用一個儀器「睇下有冇氣就拆」。康文署沒有就何時使用裝備訂下指引,以他認知,潛水裝備是發生意外時使用。
上司指陳曾試圖摸潛水裝備
陳的上司、二級康樂助理雷敏琴供稱,陳於案發前一日試圖摸潛水裝備,並解釋「望下啫」,她則吩咐對方看畢後放好。她謂,署方無訂明何人負責檢查潛水裝備,亦沒說明檢查者需具備什麼資格。
康樂助理未見陳穿潛水衣
事發當日雷敏琴請假,故由三級康樂助理李明安代替職務。他被家屬追問既然在場職員從無見過陳穿潛水衣,「唔覺得怪咩?」李回答若如果他目睹必然會詢問。
當日無批准人用潛水裝備
而高級救生員冼玉坤就指,當日無批准任何人用潛水裝備,也無人問他可否使用。由於署方無指引,他不清楚誰有資格使用裝備,故此即使持有潛水牌的救生員向他申請,他也會阻止對方取用。冼表示,救生員不會做深水打撈工作,若有人投訴海有玻璃等,理應通知上司後再找船公司清理。
季節性救生員不包水肺潛水工作
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陳偉發事發後曾到場視察及向職員查問,並撰寫調查報告。他覆述指,季節性救生員的職責並不包括水肺潛水工作,陳不曾受過相關訓練。其上司與同事均說,不知道陳為何未有按照更表往瞭望台當值,亦不清楚他因何故潛水,以往沒見過對方用裝備潛水。其中高級救生員冼玉坤供稱當時在辦公室工作專注文件,故無為意陳取走裝備。
建議康文署改善監察機制
職安主任認為,事件中沒有證據指陳潛水與康文署指派的工作有關。不過,他留意到陳雖然不在康文署水肺潛水員名單上,但仍可取用裝備,建議康文署改善監察機制,例如妥善存放裝備、規定只有獲書面授權者才可使用。有康文署職員向他透露,辦公室沒有水肺潛水員名單,事後才從電腦記錄找出名單。死者家屬質疑,康文署聲稱潛水裝備僅作救援搜索之用的說法,有無書面指引。職安主任確認這只是口述,職員沒有提供文件。
法醫推斷陳是溺斃
根據驗屍報告,陳的腦部有明顯充血和水腫,腦組織出現缺氧病變。此外,其肺部有積水,肺泡脹大及出血。法醫推斷陳是溺斃。
政府化驗師鍾偉華檢驗過陳遺下的潛水面鏡、連接潛水背心與吸嘴的氣樽等等,但未有發現破損;而氣樽的氣體供應也無不尋常之處。鍾又指,氣樽剩下75巴(bar)氧氣,未有低於警誡線。
死因裁判官今早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團應裁定陳是死於意外,或者死因存疑。若接受陳是溺斃,便該判前者;若對於意外的說法有保留,便該判死因存疑。
案件編號:CCDI-942/2018(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