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11被告須再考慮答辯情況 案件再押後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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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上月下達新指引,指明若被告在開審前才決定認罪,將不獲過往的三分一刑期扣減,11名涉嫌參與年初二凌晨暴動事件的被告,今早在區域法院提堂時,聲稱需時再作考慮,法官最後准案押後至11月29日再提訊。
11名被告依次是莫嘉濤(17歲)、李倩怡(17歲)、鍾志華(30歲)、何錦森(37歲)、霍廷昊(23歲)、陳和祥(70歲)、鄧敬宗(27歲)、李卓軒(19歲)、林永旺(21歲)、葉梓豐(17歲)及吳挺愷(24歲)。
他們分別被控於今年2月9日凌晨,在山東街、彌敦道、豉油街、西洋菜南街等地,參與暴動,並襲擊致造成警長曾家輝受身體受傷,及刑事毀壞警車及襲警等14罪。
上訴庭上月頒下判詞,就「及時認罪」提出新指引,列明被告若在案件提訊時已表明認罪,仍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但若在定下審訊日期,甚至開審前一刻才認罪,則只可獲四分一或五分一的刑期扣減。
過往刑事案的被告,若在開審前決定認罪,一般都可獲減刑三分一的優惠。
法官今早亦有提醒各被告,本案是受上訴庭最新的指引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