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泳池授泳活動投訴3年增近8成 申訴專員倡定統一機制加強管理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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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康文署對公眾泳池公眾授泳活動的規管,報告指公署曾接獲投訴,有泳客在公眾泳池內進行私人或集體授泳活動,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有關投訴自2016年起有上升趨勢,過去3年投訴總數增近8成。
公署就問題提出3大建議,包括為設立「公眾授泳區」制定統一和具體政策和機制;積極研究是否可在更多公眾泳池,包括新興建或重建泳池內,設立「公眾授泳區」加強管理;以及收集及分析公眾泳池內公眾授泳活動數據,協助制定設立相關政策、機制及管理措施。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康文署對公眾泳池公眾授泳活動的規管。(鄭子峰攝)

申訴署報告指出,公署過去曾接獲市民的意見和投訴,指有泳客在公眾泳池內進行私人或集體授泳活動,對其他泳客構成滋擾,但康文署未能作出有效規管,以致問題持續。

「公眾授泳區」須制定統一政策和機制

康文署強調,只要授泳活動是有秩序地進行,及沒有滋擾其他泳客,不論有關活動是否涉及收費,會予以容許;但在沒有設置「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康文署卻不欲宣之於口,明確容許市民有秩序地在「公眾游泳區」進行授泳活動。公署認為,這做法只會令其他泳客誤以為該署疏於執法,以致產生誤解和帶來更多的投訴。

在規管工作上,康文署對滋擾或妨礙他人的公眾授泳活動,僅以口頭勸諭為主,從沒有任何檢控。公署認為,若單靠泳池職員按《規例》對授泳活動進行規管,成效不彰,亦無助分流泳客。

鑑於在沒有設立「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其有關公眾授泳活動對泳客構成滋擾之投訴數字,在2016年至2018年間升幅達100%(由31宗增至62宗);同一期間,在有設立「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之投訴宗數升幅,則只有20%(由10宗增至12宗)。公署建議當局應認真考慮為設立「公眾授泳區」制定統一和具體的政策及機制;當中須明確規範授泳活動只可在「公眾授泳區」內進行,包括收費的授泳活動及親友間的私人教授,將不同類型的泳池使用者分流。

在沒有設立「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有關公眾授泳活動對泳客構成滋擾的投訴數字,在2016年至2018年間升幅達100%。(申訴專員公署報告圖片)

加強「公眾授泳區」的管理

報告又指,於設有「公眾授泳區」的公眾泳池,職員會要求所有授泳活動於指定區域內進行,惟康文署就未有具體的管理措施,規管授泳區內的授泳活動可有秩序地進行。公署認為,康文署應制定「公眾授泳區」的具體使用條款,如訂出使用人數上限、每名授泳者或教練每次可指導的學員人數等,以助管理「公眾授泳區」的秩序。

加強收集及分析公眾授泳活動數據

報告又指,康文署現時沒有就公眾泳池內授泳活動的情況,安排有系統的記錄和分析,在欠缺準確數據情況下,有礙康文署審研是否及如何在個別泳池設立「公眾授泳區」,以及如何制定合適使用條款。

公署認為,康文署應加強收集及分析公眾泳池內公眾授泳活動數據,包括授泳活動的高峰時段、參與人數、慣常使用的泳池設施、以及授泳活動模式等,以便泳池職員記錄及檢察公眾授泳活動的情況。

公署認為康文署設立「公眾授泳區」,正可填補現行機制的夾縫,讓公眾授泳活動可有秩序地進行。(鄭子峰攝)

公署總結指,現行機制下,只有團體可向康文署租用泳線,以致私人教練只能利用「公眾游泳區」授泳,故認為康文署設立「公眾授泳區」,可填補現行機制的夾縫,讓公眾授泳活動有秩序進行。公署續指,康文署長遠應研究「團體租用區」、「公眾授泳區」、以及「公眾游泳區」的數量及分布,制定和調整合適分配比例,平衡各泳池使用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