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中學校長會憂難判斷教材會否犯法 促教局盡快與業界商量
撰文:黃詠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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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昨日表示,若學校教學材料,包括圖書內容過時或有機會涉《港區國安法》四類犯罪行為,除非是教導國家安全意識或維護國安責任,否則應將有關材料移除及重新選材。香港中學校長會榮譽總幹事黃謂儒今日(7日)在港台節目指,相信到目前為止,大部分業界人士未有足夠法律知識應對,認為教育局應盡快與業界商量如何運作。他亦關注強調院校自主性、辦學自由等,與國安法關係如何維繫,包括會否產生衝突。
黃謂儒指一般學校圖書館在選購書籍是「校本形式」,多數由學校科主任決定,亦會開放讓學生、家長提議。隨港區國安法實行,教育局昨日強調有四類行為是罪行,校方應即時檢視各教材料包括圖書,若違犯應即時下架,他形容這對學校而言是很大的挑戰和壓力。
他指,教育局強調,閱讀材料需配合課程,惟其質疑「課程」定義如何拿挰,更擔心學生被課程局限閱讀,「為考試、成績而閱讀」,質疑變相不鼓勵課程外的閱讀。
至於學校會否參考公共圖書館選書決定,他質疑公共圖書館將書籍下架標準為何,如因為作者背景還是書的內容,亦令校方擔心法律風險。他相信,到目前為止,大部分校長、老師未有足夠法律知識,去評估、應對有關問題,認為教育局有責任去向律政司、不同專家尋求意見,再按實際情況,與業界商量如何運作、管理,形容相關工作是「急不容緩」。他強調,基本法保證了院校有自主性、辦學自由、學生有求學自由,關注與國安法關係如何維繫,會否產生衝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