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細則出爐 警權大幅擴大 涂謹申:港變「全面獨裁」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昨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政府晚上刊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當中包括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日(7日)在商台節目時提到,不讓法官審批是「有問題」,批評現時沒有獨立第三者去監察,形容香港已變成全面獨裁、專制,「以前有私隱保障,完全毀滅晒」。另外,亦有法律學者、關注人權組織表達類似憂慮。
細則七大要點包括授權警方監管網絡言論,可要求有關電子平台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甚至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該平台。另外,可在無手令下入屋搜查;部份秘密竊聽可由警方自行批准。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現時所有竊聽須由法官審批,亦有上訴庭大法官任監察專員,但在細則下「現時強行變成特首審批」,批評不讓法官審批是有問題,特首是肩負維護國家安全,應有獨立第三者去監察,加上現時已是由被挑選的法官去審,「信得過法官審案,又信唔過我佢調查可批准」。他認為,現時如同全面監督,變成全面獨裁、專制的香港,打破了所有全面的基本自由,又強調竊聽範圍不限於政治,更可監察經商、非政府組織等運作,「以前有私隱保障,完全毀滅晒」。
他亦質疑,香港是否還有法治,批評整個立法程序繞過立法會。他亦批評,香港國安委制定細則,但只有中文為版本,又明言英文版本僅供參考,是凌駕了基本法以中英並用的原則。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同一節目亦指,整個做法是偏離過往基本人權保障、立法程序,又沒有諮詢程序,過往法庭已裁定過,由行政長官批准竊聽行動是違反人權。他指,即使去年立緊急法,立法會都有角色在內。張指,細則基本表面上像參考現行條例,但關鍵位就不同,質疑法官角色越縮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