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陳弘毅:中央定一國兩制底線 禁覆核限制法院管轄權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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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昨晚(6月30日)刊憲,並即日生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日(1日)受訪時形容,國安法條文意味中央定出一國兩制的底線,列明哪些行為已逾越底線、不可接受需有刑罰。
條文提及不得司法覆核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陳弘毅指委員會原本沒有立法權,只涉及行政安排,未必有決定可受司法覆核,但似乎起草條文的人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為由,需限制法院管轄權。

陳弘毅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時稱,國安法條文意味中央定出一國兩制的底線,列明哪些行為已逾越底線、不可接受需面臨刑罰。他又認為,基本法23條未完成立法屬缺失,一國的原則需以法律形式作出表述及保障。

某方面言論或受限 陳弘毅:絕大部份市民無興趣發表相關言論

法例生效之後,陳弘毅相信一般正常和平活動不受影響,只得暴力情況、提倡港獨、推翻內地政治制度等,某方面的言論或者受限,但陳認為,絕大部份市民不會有興趣發表相關言論,料日常生活不受影響。

顛覆國家政權罪一章,「嚴重干預、阻撓」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屬違法,陳弘毅指需以武力或非法手段才屬犯罪,議員「拉布」並非違法,委員會按程序選主席亦不屬非法。至於分裂國家罪,他指條文列明需煽動他人作出條文第20條的行為,相信學術討論未必構成犯罪。

至於條文同樣規限海外公民,陳弘毅稱域外管轄權是多國均有的法例,如有非美國公民在美國以外的行為涉及美國國家安全,同樣有管轄權。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資料圖片 / 余俊亮攝)

中央將按國安法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惟公署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陳弘毅認為類似駐軍法的安排,有規定執行及非執行職務時的管轄權,若國安偷竊相信屬違犯香港法例,而若打傷人則可能有灰色地帶,不排除香港法院可「初步睇睇」。

國安法第56條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惟陳認為香港法院審案時,無可避免都要應用法律和解釋法律。

條文列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陳弘毅指委員會原本沒有立法權,只涉及行政安排,未必有決定可受司法覆核,但似乎起草條文的人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為由,需限制法院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