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中一航空前高層 涉貪130萬元及詐騙170萬元服務費
廉政公署今日(17日)落案起訴飛機管理服務公司中一航空時任暫代首席運營官,控告他涉嫌貪污,涉款約130萬港元,及串謀提交虛假發票以詐騙約170萬港元服務費,共八項罪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星期五(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譚振峰(36歲),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時任暫代首席運營官,被控八項罪名,即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兩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9(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中一航空是一間飛機管理服務公司,為私人飛機擁有人提供飛機管理服務。被告於案發時為中一航空暫代首席運營官,負責聘請地面服務供應商為中一航空的客人提供服務,並審批向地面服務供應商支付的服務費。中一航空的兩間地面服務供應商,由一名女商人持有。中一航空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五項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間,先後五次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上述女商人接受五筆介乎約8,200美元(即約6.4萬港元)至逾17.5萬港元,合共逾60萬港元的佣金,作為他為中一航空客戶聘用該女商人的服務的誘因或報酬。
另一項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該女商人一同串謀,使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逾8.7萬美元(即逾68.3萬元),作為他協助該女商人追討一名中一航空客戶欠下的未繳服務費的誘因或報酬。
被告另被控的一項串謀提供虛假資料罪名指,被告涉嫌於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間,與該女商人一同串謀,在提供資料結清支付予該女商人的款項時,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向中一航空交出十二張由該女商人發出的發票,而他們知道該等發票在要項上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即看來是顯示她為中一航空的一名客戶招致總額逾14.7萬美元(即逾115萬港元)的服務費。
餘下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與該女商人一同串謀,以相同的欺詐手段,向中一航空交出八張由她發出的發票,顯示該女商人看似為中一航空的一名客戶招致總額逾7.2萬美元(即逾56萬港元)的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