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女涉10.1藏鐳射裝置及扳手等被控 押後7月再訊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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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多區發生嚴重警民衝突,其中有兩名31歲女子被指在北角電氣道管有鐳射裝置、扳手、鉗、螺絲刀等,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今(3日)在東區法院提堂。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7月24日待辯方索取文件,獲法庭批准。押後期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保釋外出。

兩名女被告,韋雅儀,無業;及王思雅,金融顧問。

韋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王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意圖損毀財產罪,指她當天在同一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一盒螺絲批、2套共18個六角板手、4個圓形板手、2個鉗和一個螺絲刀。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7月24日,以讓辯方索取文件和準備法律意見,兩名被告准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但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編號:ESCC 1048-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