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堂上說「口唇等於陰唇」 引夢露解釋性與面相 命理師否認非禮
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前主持兼時事評論員黃偉民,涉嫌去年底在上環開班教授命理時,三度施「鹹豬手」摸一名女學員的臀部,更伸手進其裙底從小腿摸下體。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黃偉民出庭接受盤問,承認曾說過「口唇等於陰唇」的說話,辯稱是解說《論語》時,延伸說明外表跟內心世界的連結,更舉美國已故女影星瑪麗蓮夢露(Marilyn Monroe)作例子,惟裁判官卻質疑這非《論語》的解說,最後把案押後至11月1日裁決。
被告黃偉民(59歲)在盤問下,承認當晚喝下一杯紅酒、三杯威士忌,但否認當晚借醉行事,辯稱非禮指控不屬實。
被告引用女明星解釋性與面相掛鈎的學派
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就女事主證供詢問被告,指女事主聲稱被告談及以命格推論生育議題,當中又說過「口唇等於陰唇」等話,指被告繼而非禮她。
被告否認討論過生育議題,但承認說過「口唇等於陰唇」之話,並辯稱,是當時教學《論語》第三章,從周朝故事,反映「見微知著」,他因此把話題延伸至「外表跟內心世界的連結」。他又解釋,日本有一個將性和面相掛鈎的學派,故才提到「口唇等於陰唇」之說,並以藝人瑪麗蓮夢露(Marilyn Monroe)、舒淇、朱茵等的面相在庭上作例子。
被告繼續解釋說,當晚注意力不在女事主和朋友,因為她們作為來賓,跟其他學生身份有別,亦缺乏對《論語》的知識,因此不認為女事主聽得明白此番解說。
裁判官指《論語》第三章應解為明目張膽
惟梁官後來質疑,《論語》第三章的意思,應理解為「明目張膽」,而非「見微知著」,不明被告何以有如此推論,梁官又指,即使推論到有關結果,也看不出與面相有何關係。被告遂解釋有關見微知著的理解,是根據南懷瑾的解說,但他始終未能解釋為何關乎面相解讀。
控方指事主與證人均亳無動機突然誣衊被告
控辯雙方下午作出結案陳詞,雙方各執一詞。控方支持女事主和友人供詞,認為兩人庭上供詞吻合,證實非禮情節確有其事。事主聲稱遭被告伸手入裙底甚至被摸私處,事主友人作供時說:「見到師傅(意指被告)係X(即事主)後面有動作,X成個人企直哂,按住枱,碌大了眼望我。」
控方指,假如事件從未發生,友人無可能說出如此處境。控方認為,兩人本來對被告存尊敬之心,以為被「抽水」,未想鬧大事件,但事主跟家人、男友商討過後,才決定報警處理。控方強調,有關指控嚴重,兩人本來尊敬被告,亦出任過其課堂賓客,亳無動機突然誣衊被告。
被告指若有人想傷害他 他不會感驚訝
但辯方則反駁事件無中生有,強調被告在社會知名度高,甚至育有一名跟事主差不多年紀的女兒,絕對不可能在眾目睽睽下,在課堂裡非禮事主。辯方將矛頭直指事主,指她誇大其詞,誣衊被告,甚至有可能跟朋友「夾口供」,或友人見在二十多年的友誼份上,為了支持事主而作出供詞。辯方指出,事主接受過高等教育,庭上表現得小心詞語,勇於表達不同意之處,無法解釋事發時為何會啞忍、不選擇離開,亦質疑事主供詞前後矛盾。
辯方又刻意提到,被告為一名資深傳媒人和時事評論員,前拍檔鄭經翰亦受過暴力恐嚇,因此假若有人要傷害被告,被告亦不會感到驚訝。辯方另呈上案例,提到風化案易於誣衊,被告亦往往難於抗辯。
被告黃偉民,現擔任易經講師,被控去年12月21日,在上環豐生貿易大廈一單位內三度非禮事主。
案件編號:ESCC265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