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補選DQ案|政府指宣誓案裁決具延續性 官直言:不合邏輯
有「小麗老師」之稱的劉小麗,2016年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因以龜速讀誓詞,被指不夠莊嚴尊重,最後被裁定其宣誓無效,失掉議員資格。她兩年後參選同區的補選,選舉主任未有讓她作任何解釋,便即取消其提名。劉因而申請選舉呈請,法官認為選舉主任做法有欠公允,裁定劉勝訴之餘,亦令該次補選中當選的陳凱欣變成「非妥為當選」,或會因而失掉議席。
案件聆訊時,代表政府的律師曾指劉曾因宣誓不當,並被裁定未乎憲制要求,並應有延續性,不能在同區再續,又指除非劉表明後悔,才會再有資格參選。惟法官認為律師說法不合邏輯,坦言不能認同。
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選舉主任郭偉勳,及該次選舉中獲勝的立法會議員陳凱欣。
未見有緊急情況不能讓劉解釋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要決定劉小是否符合參選的憲制要求,在於她是否改變其以往的立場,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惟選舉主任在「DQ」劉小麗的決定前,未有給予劉解釋的機會。
法官指觀乎本案情況,未有任何緊急情況令選舉主任無法作出此舉,因而認為,是次選舉程序上存在不公。
劉在被「DQ」選區再參選
代表政府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在早前陳詞時,雖曾同意一個曾被裁定非真誠擁護基本法,並不是永遠將被禁止參加日後的立法會選舉,但莫認為,也要看該名人士是否有作出「後悔」(repent)的表現。
莫當時指本案屬例外情況,因劉小麗在宣誓事件中被褫奪議席,其涉及的選區,正是是次補選的選區,認為宣誓案的裁決有延續性,亦會影響她參與這次補選。
宣誓案僅指當日事件
周官表明不能接受莫的說法,並指2016年宣誓風波的司法覆核案中,劉雖被裁定非真誠擁護《基本法》,但認為該裁定僅限於劉在2016年10月12日當天的宣誓事件,不能以此視為裁定劉在一般情況下,也不能滿足憲制要求。
莫的說法不合邏輯
周官續指,無論是人大就宣誓的釋法,或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司法覆核案中,都未能支持莫所提出的論點。周官又指,若劉不可參加該次九龍西的補選,但又可參加其他選區的補選,莫的說法便是不合邏輯。
但周官主要認為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劉解釋機會,令程序出現不公,故裁定劉勝訟,而陳凱欣被裁定非妥為當選。
案件編號:HCAL 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