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補選DQ案|劉選舉呈請勝訴 陳凱欣被裁定當選無效
因宣誓風波被遞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劉小麗,2018年欲再參加九龍西區補選,卻被選舉主任認定她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她的提名無效。劉小麗不滿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她申辯的機會,提出選舉呈請。政府卻指劉在宣誓風波案失掉議席,會一直影響她以後的參選資格,更指劉須要主動證明她的政治立場已改變,才可重新獲參選資格。高等法院今(21日)就劉的申請頒下判詞,認為案中有程序有不公,裁定劉小麗勝訴,而該次補選中獲勝的陳凱欣則屬「非妥為當選」,案件的兩答辯人,即選舉主任及陳,均需向劉支付訟費。這裁決亦意味著陳將會有著如早前區諾軒及范國威的命運,或將失掉現有的立法會議席。
劉稱屬慘勝但覺法官還她公道
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選舉主任郭偉勳及該次選舉中獲勝的立法會議員陳凱欣。
劉小麗在庭外形容,是次是「慘勝」,因選舉主任仍可隨意問幾個問題,便主觀地裁定其提名無效,對於政府早前指,法庭在宣誓風波的裁定會一直影響劉的參選資格,劉指是次審理覆核的法官,認為此說法不合邏輯,劉認為是還她公道。
官認為選舉主任做法明顯存在不公
法官在判辭指,選舉主任決定取消劉提名時,明顯是沒有向劉作查詢,而該選舉主任在其解釋,承認只憑過往的證據,認為已足已清析證明劉非直誠擁護《基本法》,並足以取消其提名。而在本次訴訟中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更指出,劉在過往的言行中,已顯示其政治立場與《基本法》有牴觸,認為即使選舉主任讓她解釋,結果都是一樣。
但法官認為公義本身的基本原則,就是要給予受影響一方有辯解的機會。在本案中,劉是否合乎憲制要求,須以事實作為基礎。然而選舉主任未有給劉解釋,便認為即使解釋亦不會影響最終結果,法官認為這明顯存在不公。
官指政府律師說法不合邏輯
對於莫大狀早前陳詞提到,劉因為在宣誓風波案中被裁敗訴,從而認為該案的決定會繼續影響劉日後的參選,法官直言不能認同莫的說法,並指該宣誓案中,法官只是裁定劉當日宣誓時的行為不恰當,並未能當成是指指劉在一般情況下,也不能滿足憲制要求,又指莫的說法,指劉在宣誓案敗訴,將會影響她參與這次的補選會,認為其推斷的結果並不合邏輯。
法官認為,單就選舉主任未給劉解釋機會,已令這次選舉存在不公,故在是次選舉中當選的陳凱欣,亦變成「非妥為當選」。
姚松炎同被DQ卻能入閘
代表劉的律師聆訊時指,同樣因宣誓事件被遞奪議員資格的姚松炎,在立法會九龍西選區補選能成功「入閘」,姚在該次參選時,也獲得選舉主任查詢,問他是否擁護《基本法》,不解為何同同在宣誓事件被「DQ」的劉小麗,卻未獲選舉主任查詢,並在沒有機會申辯的情況下被取消參選資格,情況構成程序不公。
政府代表曾指早前裁決會一直影響
代表政府的律師卻指,劉小麗在宣誓事件中被高等法院裁定她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繼而喪失議員資格,同樣亦不會合乎參選的資格。有關裁定會一直影響其參選資格,直至情況有變,如有關人士主動向選舉主任提出證據,證明其立場已改變,或法庭考慮證據後可作出新的裁定。
呈請人則反駁,劉小麗在接補選前受《明報》訪問,已表示不支持港獨及擁護《基本法》,以鞏固一國兩制,但選舉主任依然不信納其說法。
案件編號:HCAL 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