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越南籍女子打黑工判囚15個月 港人僱主聘7非法勞工囚逾3個月
入境事務處今日(18日)公布,有兩名越南籍女子在上環一間餐廳任雜工及洗碗,被控非法接受僱傭工作及使用虛假文書罪成,兩人各被判監15個月。另外,一名港人僱主涉在荃灣一間餐廳僱用7名非法勞工,該批勞工早前已判入獄,該僱主被控四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的控罪,他認罪並合共被判監禁兩個月及六星期。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非法受僱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又重申僱用非法勞工屬嚴重罪行,違法的僱主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
入境處人員於去年7月8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荃灣一間餐廳內拘捕七名正在從事雜工工作的非法勞工。兩名聘用該七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入境處公布,其中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於5月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四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他承認控罪,各項控罪被判監禁兩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兩個月及六星期。
另外,處方人員亦於今年5月13日在上環一間餐廳內拘捕兩名越南籍女子,年齡為35及48歲。被捕時,她們分別在從事雜工及洗碗工作。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捕,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
上述兩名非法勞工於5月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她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她們亦各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各被判監禁15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僱主有必要查核將聘僱員的身份 確保可合法僱用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按《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又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任何人士聘用僱員前,須以可行步驟確定該僱員可合法受僱,亦必須查閱其身份證明文件。
入境處亦會同時審核被捕人士有無涉及販運人口受害人,如屬實將向受害者提供支援,處方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