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救生員6.12向警掟傘 認暴動判囚4年 官斥攻擊法治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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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去年就《逃犯條例》引發激烈爭議,該例正要提交會上二讀之際,大批示威者於去年6月12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外聚集。部份示威者與警員爆發衝突,一名救生員在衝突期間用頭盔和雨傘等掟向警員,在現場被捕。他早前承認1項暴動罪,案件今(15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今把起刑點定為6年,考慮被告認罪獲扣減後,判被告入獄4年,法官指警員當時在保護立法會,被告等人當時的行為是直接攻擊法治,又指案件是有預謀暴力,比梁天琦案更嚴重。這是反修例運動中,首宗涉及暴動罪的判刑。

被告冼嘉豪承認一項暴動罪。(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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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冼嘉豪,22歲。他早前承認於去年6月12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官指示威者使用暴力會變成非法

法官判刑時指,香港人享有的集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但該自由非絕對。一旦示威者使用暴力,便會越過界線變成非法。

法官又指,判刑時要考慮整體情況。現場警員多番警告不要衝擊防線,但示威者未有理會。而案發時涉及的暴力嚴重,有人向警員掟磚和水樽等,亦使用鐵馬推撞警員。因警方施放催淚彈,示威者才被驅散。若事件涉及更長時間,其後果或更嚴重。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案中積極參與,其涉案暴力不被文明社會所容忍。

有預謀用暴力 比梁天琦案嚴重

法官又指,現場的示威者戴上頭盔等掩藏身份,亦有人組成人鏈在後方運送雨傘等,都顯示有預謀使用暴力,故認為本案比梁天琦案更為嚴重。

法官接納被告已對自己的參與感後悔,但指其求情和個人背景非有力求情因素。但本案案情嚴重,最終以判監禁6年為量刑起點,但認罪而給予刑期扣減,最終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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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有8千至1萬人包圍立法會

案情指,立法會於去年6月12日就《逃犯條例》修訂恢復二讀,警方在立法會位於添美道的行車入口處設立防線。同時,大批示威者附近堵路。同日下午2時左右,約有8000至1萬人包圍立法會。

至下午3時許,有部份示威者開始衝擊警方防線,並掟雨傘、磚和鐵枝等。警方的防線撤至立法會的公眾入口,示威者繼續向警員掟物品,被告則在地上拾起一個頭盔雨傘掟向警員。

警放催淚彈後被告離開

現場警員隨後施放催淚彈,但被告未有離開,並拾起長雨傘和其他不知名物品繼續掟向員警員。被告之後圖離開,但遭警員制服。他被捕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 而事件中,共有8名警員受傷。

案件編號:DCCC 7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