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搶文件被裁控罪不當 律政司不服 指議員特權非絕對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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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成員梁國雄「長毛」於2016年任立法會議員時,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他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藐視罪,惟裁判官指特權法保障議員的言論及辯論自由,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代表強調,議員受特權法的保障非絕對。若議員做出擾亂行為,令其他議員不能履行其責任,立法會亦難以運作。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以書面頒佈裁決。

本案主要爭議在於《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立法會罪,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律政司認為條例適用於議員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詞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確保議員,可有秩序和有效地履行職責。而當中的第17(c),律政司認為亦適用立法會議員。

梁卓然強調,議員受特權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並非絕對。若他們享有此自由屬絕對,做出擾亂的行為,會令其他議員不能履行其責任,立法會亦難以運作。他又指,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受《基本法》保障,不受法律追究,但指搶文件不屬「發言」。

議員行為不應由法庭決定

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吳靄儀則指,議員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而第17(c)並不適用於議員。吳強調,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中,或有好或不好的行為,但不應由法庭決定他們的行為屬好或不好,應由立法會自行處理。吳指,若議員做出擾亂的行為,而該行為與會議有直接關連,則應受特權法保障。

對於律政司指,若議員在會議期間做出擾亂的行為,立法會主席僅可把他驅遂出議會。吳靄儀反駁稱,立法會可令議員停薪,甚至令該議員失去議員資格,但需根據法例行事。吳又指,「擾亂」定義太廣闊。同時,未有案例指擾亂的行為不受特權法保障。

案件編號:HCMA5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