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巴車長與乘客口角後被炒 官質疑員工守則令司機陷兩難
服務城巴17年的車長,今年4月因「人有三急」,遲了數分鐘開車,惹來1名乘客不滿,乘客更拍下二人口角的片段及放上網,車長不忿反拍乘客,事後遭乘客投訴,城巴指車長當時沒有看管好巴士等「嚴重行為失當」,把車長解僱,車長因而不獲發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等。車長因而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約6萬港元,案件今(5日)開審,審裁官聽取城巴代表的陳述時質疑,車長事發時人在車上,豈會被指沒有看管好巴士。
申索人區達民,被告城巴有限公司。
審裁官陳炳宙甫開庭時表示,以往的勞資糾紛多由申索人舉證,惟本案中,僱主依賴《僱傭條例》第九條,即時解僱區而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和長期服務金,故舉證責任在僱主一方。
官稱車長在車上 怎算沒看管巴士
城巴代表表示,解僱區是因為他「嚴重行為失當」,包括事發時離開駕駛位,沒有看管巴士及車長當時情緒失控,對乘客沒有禮貌。陳官聞言稱,當時區在車上,豈算「沒有看管巴士」。城巴一方則解釋區當時離開駕駛座,但沒有關掉引擎,故算是「沒有看管巴士」。
庭上又播放乘客拍攝的事發片段及城巴內部對區的紀律聆訊的錄音,區在錄音中強調當時沒有說粗言,並稱「佢(乘客)影我呀嘛,我咪影返佢」,及被乘客不禮貌問候,但明言沒有說粗言穢語。而城巴事後經調查後,指區不必要離開駕駛座及挑釁乘客而將他解僱,並對區說:「我有權炒你,但無權補水比你,你要長期服務金就問HR(人事部)」。
官:員工手冊的「行為失當」與法律不同
陳官閱覽城巴的員工手冊後,質疑手冊上所指的「行為失當」與法律所指、違反對僱主忠誠的標準不同,城巴公司代表猶豫一會後,表示未能答覆陳官的提問。
陳官又問工作17年的區達民,過去有否被紀律處分,並強調有關紀錄須經證實,否則會對區造成不公。城巴即指區過往曾涉交通意外,又曾遭乘客投訴駕駛途中與乘客講話、行車時使用手提電話及未有穿著整齊制服而被扣獎金及遭訓示等。惟陳官翻看資料後,發現有關紀錄均在城巴經理查證後認為存有疑點,沒有紀律處分。城巴代表即解釋,公司曾口頭警告區。
陳官又質疑城巴的員工守則會令司機陷入兩難,舉例稱,如果行車時,乘客投訴,但司機如遵守員工守則,不與對方談話,反而會令乘客覺得司機不瞅不睬,會令事件更惡化;一旦與對方談話,卻會違反員工守則。城巴代表只兩度回覆,「行車時,不應同客人講嘢」。陳官繼續追問,「咁係咪行車時唔講,行車兩至三秒又講,之後(開車時)又唔講呢?你同唔同意令司機兩難?」城巴代表則未有回應。
炒人經理認無查問乘客挑釁 因顧客永遠是對的
城巴優質服務經理鄭志忠下午作供,他稱經調查後認為區嚴重違規,故決定即時解僱他。陳官質疑事發片段從互聯網下載,未能反映發生爭執前的情況,問鄭有否向區查問,鄭直認沒有,陳官即問,為何單憑片段便認為區做錯,卻沒有考慮客人曾挑釁區,這或會對區不公,鄭只冷冷地說:「顧客永遠是對的」。
鄭強調巴士引擎已開動,區不必要地離開駕駛座,更走到巴士中間位置與乘客爭執,情況相當嚴重,足以引用「嚴重行為不當」為由將區解僱。
城巴經理指事件比交通意外更嚴重
陳官又問,城巴的員工手冊雖然是根據法律上訂明的「行為不當」而制定,但法律所指的是「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原則不相符」的行為,並不包括所有行為。鄭表示:「一早知嘅。」陳官即追問:「你做個經理,點解唔叫公司改?」,鄭說:「手冊唔係我負責,但我個人認為唔係唔跟法例」。
陳官細閱員工手冊後發現,司機如因拙劣服務及因疏忽而引致交通意外,一般只會被罰停發獎金,惟是次事件卻被即時解僱,質疑鄭是否認為這次事件較交通意外更為嚴重?鄭稱「係」,並再三強調事件嚴重。
現時無業的區在庭外稱案件令他感受很大壓力,坦言於城巴工作近17年,對公司失望,又表示將來也不考慮再次從事公共運輸行業。
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LBTC161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