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志偉索償案|駕電單車遭兩車撞至半身癱瘓 包山王獲賠1632萬元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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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奪長洲搶包山冠軍的「包山王」、號稱「蜘蛛俠」的攀石運動員黎志偉,於2011年在屯門公路駕駛電單車時,疑先後遭兩輛私家車撞到致半身癱瘓,他入稟向兩名肇事司機追討逾千萬賠償,包括醫療費用、損失未來的收入等。高等法院今(23日)頒判詞,裁定黎可獲賠償1632萬元,包括400萬元安裝機械腳的賠償。

官嘆息黎的黃金時期被車禍終結

法官包華禮在判詞直言,本案是一宗令人傷感的案件,車禍終結了黎的黃金時期,亦令身為世界級攀石運動員的他,無法再享受他喜愛的運動。法官又稱,雖然黎在意外中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勢,但他仍不屈不撓,於2016年坐著輪椅攀上了獅子山,而該事件亦改編為電影《獅子山上》。雖然法官提及此電影,但他亦在判詞中「利申」自己沒有看過該電影,他只會根據本案的證據作裁決。

「包山王」黎志偉稱對意外已毫無印象。(李慧娜攝)

兩司機指黎亦有切線

原告為黎志偉,被告為肇事司機唐洪國及徐紹輝。黎指,於2011年12月9日駕駛電單車於屯門公路中線行駛時,首被告的車輛突然切線撞到黎,黎倒地後再遭次被告的車輛撞到。但被告卻稱,黎當時也有切線,雙方未能就意外的法律責任達成任何共識。

肇事司機未及時急煞避免車禍

法官在判詞中分析,肇事司機唐國洪事發時在酒精影響下駕駛,而他當時曾超速「爬頭」,越過另一司機徐紹輝所駕駛的車輛,當黎駕駛電單車由中線切至快線時,唐的反應受到酒精影響,未能及時轉彎及急煞避免撞上黎的電單車。黎最終被撞至倒在快線上。法官雖然接納徐當時曾減速,但他最終將已躺在快線的黎,撞至中線。

黎亦未有留意路面情況

法官直言,若唐沒受酒精影響、超速、留意路面情況及採取合當的行動,他便可避免撞到黎;而若徐當時有留意路面情況,他應會留意到黎已躺在快線上,亦不會再撞到黎。不過,法官認為黎在切線時也沒留意到快線的路面情況,若他切線時望一望路面情況,他應留意到唐的車輛正高速行駛,法官認為黎也有疏忽,認為原告也要負上4分之1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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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包括400萬換機械腳

雖然被告認為不應容許黎就機械腳索償,但法官接納專家證供指,機械腳可令黎恢復部分的行動力,亦可減少他肌肉痙攣、神經痛的情況,也可改善其腸臟、膀胱功能,所以容許黎就機械腳索償逾400萬元。另外,就黎稱因配合職業治療的空間需求,欲搬到較大的單位,法官也批准他可獲額外租金補貼。

法官最終就醫療費、原告損失的收入、機械腳費用、精神賠償等多項索償,裁定他可獲1632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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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傷殘影響其教練工作

黎志偉在庭上透露,雖然意外後他於2014年5月成為港隊攀石教練,主要以口述方式教授,但在2016年決定離開港隊,但任教2年後,認為已經傳授自己所有經驗,運動員已無法從他身上獲益,同時亦有其他教練質疑他的能力,因他在運動員發生意外時無法作出應變。

身體開始出現不同痛楚

他又稱,因近一、兩年身體狀況轉差,身體出現骨痛、神經痛及尿道感染等,有時亦因為電梯問題無法出門,逐步停止擔任私人教練,故就醫療費用、損失未來的收入等索償。

其中一司機承認意外前曾喝酒

兩名肇事司機中,只有其中一司機唐洪國出庭作供,他承認案發當晚,曾荃灣約喝酒半小時,並由荃灣駕駛肇事車輛至案發地點,他承認在意外發生前曾「爬頭」,但沒超速。

唐指,事發前在約在20米看到黎,但黎卻在兩車距離約3米時由中線切至快線,他才收掣不及撞到原告。

司機認撞車時反應有點慢

唐再稱撞擊後已即在快線煞車,當時車輛冒起白煙,唐堅持在快線時已收慢速度,但「反應有啲慢」,收掣不及,代表黎的大狀質疑唐是否因喝酒而反應變慢,唐仍堅持當時為「正常反應」。

唐曾被控4項傳票

唐就是次案件就4項傳票罪認罪,包括車撥失靈,車頭大燈及高燈失靈、倒車燈失靈及非法安裝視像顯示器,但未有被控醉駕;而次被告徐紹輝在不小心駕駛一案中亦最終脫罪。

案件編號:HCPI 123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