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王索償案】肇事司機直認事前曾喝酒 但堅稱反應正常
因交通意外而下肢癱瘓的「包山王」黎志偉,向兩司機索償千萬案續審。庭上透露肇事司機有醉駕案底,曾被停牌一年,司機直認不諱沒從該案中汲取教訓,亦直認事發前曾喝酒,但堅稱意外發生時反應正常,惟據了解他終未有被控醉駕,但另一司機雖被控不小心駕駛,卻終未被定罪。
原告為黎志偉,被告為肇事的兩名司機,分別為:唐洪國及徐紹輝。
直認無從醉駕定罪吸取教訓
首被告,即首先撞到留的司機唐洪國今出庭作供,他稱任職業司機達30年,1992年因不小心駕駛被定罪,2008年又因醉駕被定罪,當時被停牌1年,代表黎的資深大狀蘇朗年詢問唐是否沒從該案中得到教訓,唐直認不諱。
意外發生前曾喝酒半小時
唐承認案發當晚,即2011年12月9日,他在荃灣約喝酒半小時,並由荃灣駕駛肇事車輛至案發地點,當時他不知道車輛有部件失靈,蘇大狀直指據車檢報告,唐的車頭高燈、水撥、防鎖死煞車系統均失靈。
認曾「爬頭」但無超速
唐亦承認在意外發生前曾「爬頭」,但沒超速,蘇大狀直指被唐「爬頭」的車輛已超速,而唐的車輛必定要超速才能「爬頭」,唐否認,並堅持自己以約時速80公里駕駛,即肇事路段的最高限速之內行駛。
指黎突從中線切入快線
唐稱事發時在約在20米看到黎,但黎卻在兩車距離約3米時,由中線切至快線,他才收掣不及撞到黎,而黎被撞後,其電單車行走約2至3秒,黎才從電單車上倒下,而電單車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再行走一會才向左倒下。
蘇大狀直指情況沒可能發生,又質疑唐就次被告被控不小心駕駛一案中作供時,就意外細節說出不同版本。
堅稱當時反應正常
唐再稱撞擊後他已即在快線剎車,當時車輛冒起白煙,但因其煞車系統失靈,故他放開剎車掣,將車轉向中線,再急剎,唐堅持在快線時已收慢速度,但「反應有啲慢」,收掣不及,蘇大狀質疑他是否因喝酒而反應變慢,唐仍堅持當時為「正常反應」。
認曾喝酒司機未有被控醉駕
據了解,唐就是次案件就4項傳票罪認罪,包括車撥失靈,車頭大燈及高燈失靈、倒車燈失靈及非法安裝視像顯示器,而未有被控醉駕,雖在現場驗出唐體內酒精濃度超標,惟到警局時卻沒有超標;而次被告徐紹輝在不小心駕駛一案中亦最終脫罪。
案件編號:HCPI 123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