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團體促政府納新冠肺炎為職業病 盡快堵塞法例漏洞

撰文:蕭韻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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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在全球各地繼續蔓延。工業傷亡權益會、醫院管理局職工總會、醫管局員工陣線和香港職工會聯盟在今日(19日)要求政府把新型肺炎列為職業病。團體指出,就早前勞工處回覆張超雄議員的數據顯示,現時有75宗懷疑因工感染新型肺炎,只有12宗個案僱主有主動呈報,不過當中有十宗,僱主未有明確表示會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職工盟主席吳敏兒表示,有必要盡快立法堵塞漏洞。團體表示,目前已發起聯署,有90個團體參與,之後會發起網上個人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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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業均有員工染病 惟法例不包為職業病

工權會總幹事蕭倩文指,在現時懷疑感染的個案當中,有個案曾與確診者接觸、有的曾前往疫區等,可見各行各業的僱員都有機會染病,但現行法例對僱主亦欠缺應有規範,令香港疫情更難於控制,又指比利時、馬來西亞、意大利、德國等國家已把新型肺炎納入職業病。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亦指,新型肺炎傳染力不亞於沙士,早前曾有在機場執勤的衛生署醫生在替入境人士檢疫時染病,亦有不少社區個案是因工作而染病。

另外,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主席陳姵妍指,工會接獲約三名空中服務員求助,指在工作期間染病。陳表示,管理層指已上報勞工處,同時要追溯源頭,陳形容是「拋個波俾勞工處」。

團體要求納新型肺炎為職業病 訂明期間為兩個月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認為,政府應汲取2003年沙士花兩年時間才納入職業病的教訓,盡快立法以避免僱員受二次傷害。團體要求,政府應盡快修訂法例,把新冠肺炎納為《僱員補償條例》的職業病列表,補償亦應適用所有行業,只要僱員符合工作期間染病的定義,就可以獲得賠償。而由於新冠肺炎的潛服期較長,故納入職業病的「訂明期間」應為兩個月。假如僱員在確診前兩個月內,因從事工作而染病,僱主就需作出賠償。

羅致光指會密切留意 余慧明:不負責任

今早勞福局局長羅致光在網誌表示,早於今年一月底,已就應否將2019冠狀病毒病列為職業病納入工作議程,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的疫情在香港及世界各地仍在發展,會密切留意相關的醫學及流行病學數據,並作出適當跟進。

余慧明批評羅致光這番言論是不負責任,對政府處事慢幾拍,並推卸責任給僱員,表示強烈反對和非常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