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禁議員辭職半年內再選 「覆核王」申終審獲批排期明年6月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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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針對2010年五區公投,去年在經歷一個月拉布戰後通過法例,禁止立法會議員自願辭職後半年內參加補選。長洲居民郭卓堅指出,有關法例違憲,在司法覆核和上訴敗訴後,今申請上訴終審法院許可,並獲准,案件押後2017年6月20日開審。
終審法院批准上訴人郭卓堅,就究竟立法會條例第39(A)是否違反基本法26條及人權法第21條,限制巿民參選及投票權利作出爭辯。
連敗二戰的郭卓堅表示,今次能夠上訴終審法院是「應該」,並認為政府以行政手段剝削巿民的參選權力,有關公投一事應交由選民決定。
代表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出,根據《基本法》第26條,巿民是有投票權和參選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辭職議員半年內不得參選,且沒有提出解釋,此舉屬違憲,並舉例說,若議員因行為問題或轉政黨而辭職是合理,之後再參選,再由選民的意向決定。
不過代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卻指出,若議員辭職和再參與補選有政治目的,限制他們參選則是合理,這並沒有違憲。
案件編號:FAMV 1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