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時代廣場公共空間作街頭表演 法官今批出永久禁制令
時代廣場兩年前入禀申請禁制令,禁止音樂人李冠傑和其他表演者在該大廈的公共空間進行街頭表演,而高院同年批出臨時禁制令。時代廣場早前申請在被告方欠缺抗辯下,判處原告勝訴,法官表示將批出永久禁制令。高等法院法官今(19日)頒下判詞,批出永久禁制令。在判詞中透露,李冠傑在時代廣場的街頭表演,製造的聲浪持續地超過70分貝,並且未有理會時代廣場發出的警告。惟法庭未有根據時代廣場的申請,宣告街頭表演不符合「靜態康樂活動」。
原告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被告依次為李冠傑經營的「JL Music」,以及不合法佔用和阻塞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的表演者。李冠傑於上次聆訊時已沒有律師代表,亦未有出席聆訊。
法庭已頒臨時禁制令
法官於2018年已頒下針對次被告臨時禁制令,但因首被告表示會抗辯,該臨時禁制令生效至抗辯聆訊有結果為止,但首被告亦承諾不會在原告的地方作街頭表演。而除禁制令外,原告亦要求法庭聲明,街頭表演不符合契約准許的「靜態康樂活動」。
判詞透露李冠傑的街頭表演 製造的聲浪超過70分貝
法官在判詞中指,時代廣場於1992年7月30日簽訂了一份《公用契約》,將廣場公共空間開放作為公眾的通道,及容許他們進行「靜態康樂活動」,當中列明不容許行人作出騷擾他人享用該地方的行為。
法官引述時代廣場一方指,首被告李冠傑多次在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進行街頭表演,該表演所製造的聲浪持續地超過70分貝,而被告亦在公共空間放置紙板、揚聲器、咪高峰等,多名時代廣場職員曾向首被告發出警告,但對方均沒有理會,其行為行為有違《公用契約》。
未有宣告街頭表演不符合「靜態康樂活動」
法官指,由於首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抗辯理據,而亦沒有任何符合次被告身分的人士向法庭提交抗辯理由,故此法庭決定批出永久禁制令。
至於時代廣場要求法庭宣告街頭表演不符合「靜態康樂活動」這點,法庭認為時代廣場一方早前稱臨時禁令已能收阻嚇之效,認為永久禁制令有同樣阻嚇力,故不必作出有關宣告。
案件編號:HCA22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