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認12年前棄下男嬰不顧 認棄嬰罪被判社服100小時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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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婦被揭發12年前棄下男嬰不顧,她早前在屯門法院訴說當時只有20歲的她,在臨盆時才被男友拋棄,身上只得20歲,一念之差,為當時只得個多女大的兒子餵下一口奶,便把孩子放在大廈梯間,望男嬰得到好心人收養,她翌日感後悔,但回到原址已不見孩子踪影。她早前承認棄嬰罪,裁判官今早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若孩子當時未有被發現,可能不會存活,考慮事件在多年前發生,被告亦有悔意,故判被告社會服務令100小時。
現年34歲被告,承認於2004年11月28日,遺棄一名約一個月大的男嬰於元朗一住宅大廈的梯間。她承認本案前,曾在沙田法院被裁定一項作虛假陳述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罪成,判監兩周。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04年11月28日,把只有約1個月大男嬰,棄置在元朗合益路一幢大廈的梯間,男嬰交由社署跟進及安排收養,當局發現男嬰是在伊利沙伯醫院出生,並追查到其生母的指印及男嬰腳印等出生紀錄。入境處及警方去年再調查有關案件,並於今年3月拘捕被告。
被告的兒子,現已12歲,並已有家庭收養,他對自己的身世毫不知情。而被告則已結婚,並與現任丈夫育有兩名孩子。
案件編號: TMCC202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