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一念之差 生母棄親兒一天後無法尋回 認棄嬰候判
少婦被揭發12年前棄下男嬰不顧,今在屯門法院承認棄嬰罪,求情時提到她棄嬰時年僅20歲,臨盆時才遭男友拋棄,身上只餘下20元。她在迫不得已下為兒子餵下最後一口奶,蓋上足夠被鋪,把兒子棄於元朗一大廈梯間,希望孩子得好心人收養。她翌日即感後悔,返回原地卻無法尋回兒子,多年來一直受盡良心讉責。裁判官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9月15日判刑。
男童至今不知自己身世
案中棄嬰如今快將12歲,並已有家庭收養,對自己身世毫不知情。暫委裁判官彭亮廷初時欲提取遺棄兒童報告,但強調不欲騷擾事主。當彭官從辯方得悉事主從不知道往事,即認為毋須領取遺棄兒童報告,亦毋須聯絡事主,只索閱被告周彩霞(32歲)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承認一項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罪,指她於2004年11月28日,遺棄一名約一個月大的男嬰於元朗一住宅大廈的梯間。她早前被裁定一項作虛假陳述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罪成,判監兩周。
被告稱誕子期間遭兩男拋棄
辯方律師求情時透露,被告案發時僅約20歲,當時正與丈夫辦離婚手續,又跟男友懷有此胎,男友卻在她臨盆前一個月消失蹤影。被告誕下男嬰後,先到男友公司苦等數日,才得悉男友離職,再到男友家叩門,又被男友家人拒絕。她感到無助,決定將男嬰遺棄梯間望得善心人收養。
律師說,被告過去12年來背負焦慮和內疚,當時先後被兩名男子拋棄,她為嬰兒披上足夠棉被才離去。律師又稱,被告翌日早上曾折返,男嬰卻早被領走。被告現今已育有兩名孩子,跟現任丈夫結婚七年。
被告為兒子餵下最後一口奶才放下兒子
被告丈夫庭外表示,事前不知太太有如此遭遇,其後太太向她承認,又指當日專程到元朗尋覓男友,身上只餘下20元,遺棄男嬰前仍讓男嬰吃下最後一口奶。其丈夫又表示,他們曾接觸警方、入境署、社署,卻尋回其子都不得要領。
被告於2004年10月31日在伊利沙伯醫院誕下一名男嬰,因找不到男嬰的生父,於2004年11月將男嬰棄置在元朗一棟無名大廈的梯間,也沒有為男嬰作出生登記。
入境處11年再調查揭發事件
據悉,入境處就去年4月,一名15歲無證少女在淺水灣住所墮樓死亡事件發生後,曾展開大規模調查,並翻查醫院紀錄,結果發現50多宗逾期沒辦理出生登記個案,本案正是其一。
去年9月10日,入境處向被告查問,她訛稱2004年10月並無誕下男嬰,惟入境處核對指紋及深入調查後,證實她是男嬰生母,並起訴她一項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的控罪,被告在2016年2月2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14天,她曾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今天再承認遺棄兒童罪。
案件編號: TMCC202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