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作假證罪成 海事處驗船主任求上訴被駁回
2012年國慶回歸日發生南丫海難,釀成39人死亡,在意外前負責替涉事「南丫IV」號驗船的海事處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其後因在南丫海難事故研訊中,作供堅稱見到船上有小童救生衣,被裁定作假證供罪成及被判監15個月。黃鑑清不滿裁決,早前就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今早申請被駁回,上訴庭更指,是次海難死傷人數多,船上缺乏小童救生衣是必須正視的議題。
海事處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61歲),被指在南丫海難的特別聆訊中作假證供,訛稱意外前驗船,確認有足夠小童救生衣,今年初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官指船上缺乏小童救生衣這議題必須重視
黃鑑清申請上訴許可時稱,問題根源自海事處事發時並沒有執行救生衣新例,驗船督察是跟從指示忽略新例,因此黃鑑清作此口供,並不關乎南丫海難。
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不接納此上訴理據,彭指出,是次海難傷亡慘重,必須正視船上缺乏小童救生衣的議題,關乎著不執行新例的政策等不同證據,調查報告亦可以就海上安全政策作出結論和建議。故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並無不公。
上訴人沒有利用機會修改假證供須面對刑責
而黃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到調查委員會並無接納其口供,而黃又患上抑鬱,失盡長俸,法庭應輕判。惟上訴庭指出,正正是有如黃般過去擁良好紀錄的公職人員,於此情況下,明明已給予機會改供詞,他仍堅持本來的假證,法庭更應考慮他們的刑責。
黃又質疑政府於發表海難調查報告後兩年,才正式落案起訴他。但上訴庭法官認為,案件裡亦有其他人被控誤殺、公職人員失當等,因此即使兩年後起訴亦不為過份。
南丫海難發生於2012年10月1日國慶夜,港燈所用的南丫四號,載着超過300名乘客到維港看煙花,航行中途卻與港九小輪旗下「海泰號」相撞而沉沒,釀成39人死,包括8名小童。政府事後組成調查委員會,並於2013年初召開聆訊,黃是證人之一。
案件編號:CACC7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