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戶瞞報擁共值950萬單位超入息限額 判罰24萬及收回單位
房屋署指,有兩名居於深水埗麗閣邨的公屋租戶早前被揭發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並以公司名義持有三個住宅物業。此外,二人申報共同擁有的5個非住宅物業價值共約為950萬元,而其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資產上限的231萬元。
二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在今日(2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4萬元,及被房屋署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指出,兩名居住於深水埗麗閣邨的公屋租戶,在2019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他們共同擁有5個非住宅物業的業權,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此外,他們亦聲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
持有公司另擁3個住宅物業
房屋署其後調查時揭發,上述5個非住宅物業的價值合共約為950萬元。另外,二人證實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各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並透過該有限公司擁有3個住宅物業。經核實後,被告家庭的總資產淨值已超逾資產上限的231萬元。二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被房屋署作出檢控。
兩名被告今日(2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需要合共繳付罰款24萬元。此外,房屋署亦將會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租戶,作為釐定租金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户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或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2016年12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