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2歲童警署噴辱警字句 官判保護令 男童交祖母照顧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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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中二男生於10月初在旺角警署和太子站外牆噴上辱罵字句,遭便衣警員目睹並尾隨至住所。少年翌日出門時被捕,他早前承認兩項刑事毀壞罪,是反修例運動至今最年輕被告之一。辯方今(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求情時指,被告已明白其表達方式不當,現已得到教訓。彭官也提他不要受人影響。最後採納報告建議,判兒童保護令24個月,期間被告交由祖母照顧,男童須守宵禁令,其控罪亦被撤銷,不留案底。

12歲的被告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塗污旺角警署外牆,被判兒童保護令2年。(資料圖片)

認為男童是人做就跟住做

彭官庭上透露報告內容指,男童與在場人士不相識,認為男童是「人哋做就跟住做」,他在判刑前特別再問男童,是否知道用了錯誤的表達方式,再籲他不要受人影響。

而男童在接受兒童保護令期間,須由祖母照顧,並須守晚上7時至清晨6時的宵禁令,若有家人陪同或事先獲監護主任批准則可豁免。男童亦須聽從指示交友及參與活動。男童亦須按報告建議,於半年後上庭讓裁判官了解其進度報告。

男童將不留案底

12歲男童今由祖父母、父親、姐姐與姨姨陪同,其學校社工亦有到庭旁聽。他早前承認於10月3日毀壞旺角警署和太子站B1出口外牆。裁判官今判處兒童保護令後,辯方申請撤銷控罪獲批,即男童不會留有案底。

旺角警署及太子站外噴字句

案情指,便衣警員晚上7時半目睹蒙面的被告在旺角警署噴上「死黑警全家比狗X」,其後又於太子站噴上「天滅 Free HK」。便衣警尾隨被告至進入某住宅,待他翌晨出門上學時截查拘捕。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感到後悔。

律師指塗鴉屬輕微刑毀

辯方大律師林凱依求情指報告正面,塗鴉屬較輕的刑事毀壞案,被告亦明白其所為不當。她望法庭採納社會福利官報告,判兒童保護令,讓被告與祖母同住。

根據香港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條 ,少年法庭可向任何被帶往法庭,並需要受保護及照顧的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法庭也可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對該兒童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並可就監管期定下期限,為期但不得超過3年。

案件編號:WKCC7000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