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0.1中槍少年等7人案 有被告稱嫌麻煩不想申請法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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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多區在十一國慶均發生警民衝突,其中中五學生曾志健在衝突中被警員槍傷。他和另外6人被控暴動等共5罪,案件今(5日)首次在區院提訊,所有被告暫毋須答辯。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3日,並表示希望屆時各被告可透露是否認罪。案中年紀最長的被告庭上稱「嫌麻煩」,不想申請法援,法官即提醒他,區院最高刑期為監禁7年,但申請法援只需7天,著該被告再作考慮。

曾中槍受傷的被告曾志健,上庭時已能行動自如。(朱棨新攝)

案中7被告分別為陳珩(39歲,清潔工)、陳金國(19歲,學生)、李振文(25歲,程式員)、馮清華(21歲,學生)、郭小琴(22歲,女,學生)、曾志健(18歲,中五學生)及邱宏達(26歲,學生)。

辯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押後讓他們向控方申請文件,以及讓部份被告申請法援。

39歲被告稱嫌麻煩不申請法援

未有律師代表的首被告,庭上透露打算日後審訊自行代表自己。法官則問他是否知道什麼是暴動罪,控罪要涉及多少人。首被告回答指,三五成群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活動。首被告又解釋,「嫌麻煩」而不申請法援,又稱他年紀大,自己的事應自己解決。

惟法官提醒他現面對的控罪嚴重,又指區院的最高刑期為監禁7年,但申請法援最多只需7日。

官希望被告下次提訊能透露是否認罪

法官把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3日,在區院再訊,各被告准繼續保釋,法官又表示希望屆時辯方可透露被告是否認罪。

首五名被告被控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本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首被告陳珩另被控1項縱火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財物。

而第五被告曾志健及第六被告邱宏達,被控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第五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務人員謝思明及曾家輝。

案件編號:DCCC 86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