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女村長」暴動罪成囚46月 官:爭取自由非絕對權利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指參與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被控兩項暴動罪名。她否認控罪受審,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練錦鴻今(26日)指,每人有爭取自由民主公義的權利,但這不能凌駕他人安居樂業的權利。他又形容,先天不足的畢選擇用非法手段,以獲得同輩讚賞及爭取民主自由,是值得同情,但這不是逃避刑責的藉口,最終判囚3年10個月。
被告判刑前欲親自求情
被告畢慧芬(24歲)被裁定於2016年2月9日,分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鼓油街交界,及豉油街與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她早前受審承認有份掘磚,而案中無證據顯示她曾直接襲擊警員。畢今表現緊張,聽取判刑後大喊「法官閣下!」盼能親自求情。
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望法庭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年6個月的感化令。他指被告的能力有如高小學生,行事未必想及後果,若藉此案向社會傳遞阻嚇訊息,效用有限。
見情況升級仍幫忙掘磚
練官引述上訴庭就楊家倫案所下的判詞,指每人有爭取自由民主公義的權利,但這不能凌駕他人安居樂業的權利,亦非破壞社會安寧、損害他人財物的抗辯理由及減刑藉口。他指畢目睹情況升級,仍留在現場幫忙掘磚,以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如判處感化,會令社會誤以為街頭事件不論多暴力也可用感化令處理。
參與社運自我形象提升
他認為,畢的智力和社交能力低於常人,在學業方面以及與同學相處也不太理想,至2014年參與民主運動受到注目,自我形象得以提升。練官又指,精神與心理報告顯示畢的智力足以分辨對錯,他相信畢渴求民主自由,但同時也可能是藉此獲得在其他社團得不到的存在感與認同。
同情被告卻不能避免刑責
他形容,先天不足的畢選擇用非法手段,以獲得同輩讚賞及爭取民主自由,是值得同情,但這不是逃避刑責的藉口。練官按其背景酌情扣減8個月刑期,每罪判以3年10個月,同期執行。
重申司法機構非置喙之處
練官又表示,爭取自由民主公義不是絕對的權利,須同時尊重他人的意願及受法律約制。他稱,法庭在爭取的過程中無直接的角色,法官只按個別指控及證供,裁定該名被告有無犯法。至於法例是否不公不義,或應否執行或遵從,自有現行程序處理和修改,司法機構非置喙之處。
案件主管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督察劉彪俊,他強調警方會竭力追究暴力事件。而被問及7月21日白衣人襲擊事件時,他稱不會評論近日的事件。
案件編號:DCCC5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