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少年藏鐳射筆等判入更生中心 官強調判刑與立場無關
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受審定罪的案件,今(25日)於西九龍法院少年庭判刑。少年在9月份一次在屯門的遊行開始前被截查,遭搜出鐳射筆、改裝長傘等,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2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前,修改涉及鐳射筆的控罪,並裁定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少年今被判入更生中心,辯方申請保釋上訴被拒。蘇官判刑時強調,刑罰與被告的立場及訴求無關,他有權有自己的意見,惟必須以合法和平的方法表達。
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被捕後不久於生日前答辯。儘管案件在少年庭處理,但由於第二項控罪是以《公安條例》提告,現時16歲的被告須被判處 「監禁式刑罰」。
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就被告管有鐳射筆,控方只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出檢控;而指他藏有改裝雨傘及改裝行山杖,則引用刑責較重的《公安條例》,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均指被告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附近管有上述物品。惟蘇官認為控方的證據與指控不符,裁決前將首罪改成有意圖而藏有攻擊性武器,並裁定兩罪罪成。
被告已被還押兩個月
法庭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量刑。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趙嘉銘求情透露少年因過度活躍症而學業滯後,並染上不良習慣,但報告整體屬正面,也有讚少年有禮合作。趙大狀續道,雖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但年輕的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望法庭判以即時釋放的刑期。
刑罰與被告立場及訴求無關
蘇官謂,刑罰與被告的立場及訴求無關,他有權有自己的意見,惟必須以合法和平的方法表達。任何人在示威集會中管有攻擊性武器,都會威脅到前線執法人員、影響社會安寧,甚或妨礙合法表達意見的人,故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
被告曾有不良嗜好
蘇官引述報告透露,少年因體能不足,不宜判入勞教中心。另外,少年玩滑板時認識不良朋輩,以致行為有所偏差,今年初曾有不良嗜好。他認為,更生中心提供有規律的訓練,少年有機會進修、受心理輔導及職業訓練。刑滿後,被告或要受監管令,若違令該令則須返回中心。
勉勵少年不要氣餒
少年曾向懲教職員表露悔意,稱想完成中學學業,並成為滑板教練。蘇官勉勵少年不要因學業不好而氣餒,指每人有各自的天分。他又指,其老邁的父親辛苦養育兩兄弟,望少年好好回報他,不要令父親擔心。
更生中心的刑期為3至9個月,辯方申請保釋就刑期上訴,但遭拒絕。
官指有大律師去信法庭
修成平頭裝的少年出庭時向公眾席的親人點一點頭。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刑前表示,上次定罪後收到一位執業大律師的信件,就保釋、判刑表達意見。蘇官指該信針對裁判官行政上的職能,不涉及本案,信件抄送予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他亦在庭上讓控辯雙方閱覽信件。
被搜出全副裝備
少年在遊行開始前,被搜出帶備噴漆、護膝、護目鏡等物品。蘇官早前裁決時指,若一心想和平遊行,不必攜帶全副裝備。他又質疑以鐳射筆照向人身或建築物有何意義,裁定少年帶備鐳射筆的意圖,是射向警員或他人的眼睛,以造成傷害。
官指鐳射筆可傷眼及皮膚
蘇官稱,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信納專家的證供,判定涉案的鐳射筆可傷到眼睛及皮膚。另外,辯方曾指出該鐳射筆難以造成實際傷害,蘇官則認為案件的重點是被告有意無傷人的意圖。
傘篷可露出47厘米傘桿
被告現場被查問時表示準備參與遊行,雨傘用以遮太陽,但破損了。蘇官不信納此說,指拉下傘篷後會露出47厘米的傘桿,質疑持「破傘」在防線前徘徊的目的。他道,露出該節傘桿會增加攻擊的距離,認為雨傘經過蓄意改裝,目的是在遊行中使他可躲在傘篷後攻擊警員或其他人。
蘇官又分析指,行山杖拆掉手柄後,兩端均為金屬,更易傷人,例如用以投擲時便加強了攻擊力。他判定行山杖也是經刻意改裝。
案件編號:TMCC7000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