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威嚇脅迫影響參選或投票決定屬違法 阻投票都犯法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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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24日是區議會選舉投票日,今屆區議會選舉自提名期起,曾發生多宗參選人擺站街期間被襲擊的事件,截至本月7日,廉署暫收到141宗涉及今屆區議會選舉有關的投訴,當中46宗更涉及有人使用武力威脅候選人。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于慧芬接受《香港01》專訪表示在任何情況下,凡威嚇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不論是影響他人的參選決定或投票決定,均屬違法。
另外,于慧芬續指,任何人若以脅迫手段,目的是阻礙選民去票站投票,亦有可能違法。
(系列四之三,逢周五刊出)

于慧芬強調選舉條例,最終目的都係希望維護一個公平、公正,誠實、廉潔選舉。(羅君豪攝)

根據廉署數字顯示,截至本月7日,廉署一共收到141宗關於區議會選舉的投訴,其中140宗可以追查,當中46宗涉及有人使用武力威脅候選人、45宗有關發布針對候選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以及24宗賄選個案。近月社會氣氛緊張,有候選人擔心,有人在網上策劃於區議會選舉投票日(24日),於各區阻礙選民到票站投票,甚或干擾票站運作。

于慧芬表示,任何人若以脅迫手段,目的是阻礙選民去票站投票,亦有可能違法。而任何人在選舉當日,破壞選票,或干擾使用中的票箱,亦屬違法。于慧芬說:「講到底,任何干擾票站、選票,又或滋擾選民的行為都係唔啱嘅,其實咁多條同選舉有關嘅條例,最終目的都係希望維護一個公平、公正,誠實同埋廉潔嘅選舉。」

于慧芬表示本港現時有兩條法例監管任何人就施用武力,或以脅迫手段,威脅候選人、準候選人,以及選民的舞弊行為,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和第13條。(羅君豪攝)

而今屆區議會選舉自提名期起,曾發生多宗涉及參選人擺站街期間,被襲擊的事件。于慧芬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有兩條條文禁止任何人就施用武力,或以脅迫手段,威脅候選人、準候選人,以及選民的舞弊行為。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和第13條,分別指任何人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以脅迫手段,去影響其參選決定,包括誘使其參選或不參選;或誘使其撤回接受提名,上述行為便屬違法。

而另一情況則關乎選民投票,于慧芬指任何人以武力或脅迫手段,又或威嚇會以這類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亦屬違法。于慧芬強調在任何情況下,凡威嚇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不論是影響他人的參選決定或投票決定,其實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