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質疑《緊急法》本身屬違憲 一文看清爭議理據
因應本港連續數月的衝突事件,特首林鄭月娥於今年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並在宣佈後僅8個多小時後生效。此舉惹來廣泛爭議,認為有違憲之嫌。法庭基於事件的嚴重性,今天(31日)先行處理其中兩個司法覆核申請,並由兩名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一同處理,該兩申請不但質疑《緊急法》賦予特首及行政會議無限立法權,包括定立有可能侵害人權的條例,認為本身已屬違憲,即使要引用,亦只應在整個社群存亡受威脅,別無他法下才能引用,屬法律上的「最後武器」,質疑目前香港的環境,遠未達至如此嚴重的情況。
自新法定立後,法庭共收到5個相關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庭先行處理其中兩申請,包括24名泛民議員提,及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的申請。雙方的論點,均有質疑《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緊急法),是否賦予特首無上的立法權力。泛民議員將會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陳文敏代表,而梁國雄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為出戰。
《緊急法》賦予特首無限立法權已屬違憲
其中,二份申請均提及《緊急法》剝奪立法會職能,指根據《基本法》規定,立法會為香港的立法機關,特首無權立法。然而根據《緊急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卻可擁有無限的立法權,可以頒佈任何她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明顯違反《基本法》和三權分立。
特首未聯絡立法會自行立法
泛民議員的申請特別提到,政府立法時,距離立法會復會僅有十天,而立會主席亦可以按特首要求召開緊急會議,但政府未有聯絡立法會,反而以使用《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而立法,實際上已屬違憲。
禁蒙面無法阻止激進抗爭
另外,兩份申請亦同時質疑《蒙面法》根本無法保障公眾安全。據政府稱,《禁蒙面法》能有效減少暴力示威活動,但有申請人反駁,指《禁蒙面法》根本無法阻止激進示威者蒙面抗爭,又指他們本已面對最高刑期為五年的非法集會罪,加控蒙面罪並無阻嚇力,反而會激起更多社會不滿,令公眾秩序進一步受到破壞。
禁蒙面擴展至合法集會不合理
申請人又質疑,為何政府要將《禁蒙面法》的範圍拓寬至合法集會,指絕大部分參與合法和平集會的市民並無破壞公眾秩序和安全,他們可以因避免政治壓力、防止被上司或同事針對甚至解雇、或健康原因而在參與集會時戴上口罩。現在,《禁蒙面法》有機會令和平示威者不敢再出席集會,實際上侵害了他們匿名參與和平集會的權利。
基本人權不能隨意剝奪
其中泛文申請亦提到,《香港人權法案》列明,基本人權除在異常緊急、影響到該社群的存亡的情況下,不能隨意剝奪。 惟按《緊急法》規定,只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爲情況屬危害公安時,即可無限制地以訂立法例,剝奪香港市民的基本人權。
《緊急法》只屬法律上的最後武器
他們認為,《緊急法》所指危害公安的情況並未達至「異常緊急」的標準,《緊急法》因而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理應被視為失效;而且,即使法庭認為《緊急法》並無違憲,該法亦只屬於法律上的「最後武器」,行政長官只可以在整個社群的存亡受到威脅,而且在別無他法下才可使用。
示威活動遠未至要引用《緊急法》
惟泛民議員認為,香港的示威活動遠遠未至於此,港府亦可以用原有的《公安條例》控制局面,因此並無法理基礎運用《緊急法》;而且,《緊急法》並沒有清楚列明可以政府禁止市民蒙面,只有寥寥數句簡略的條文,如「一般性的原則」、「合乎公眾利益」等。他們認爲,這些條文過於籠統,並不足以讓政府如此廣泛地限制《人權法》中規定的言論自由和私隱權等。
憂市民容易誤墮法網
至於梁國雄所作的申請則提到,《緊急法》沒有清楚界定特首何時可用立法權力,指特首只需認為香港處於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便可使用《緊急法》,條文當中亦未有列明特首的權限。因此,實際上特首可以在不予任何事前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制定任何法律,市民大衆無法知悉特首何時可以立法限制他們的權利和自由,容易誤墮法網。
現有法例已足夠毋須訂立新法
另外,梁又質疑《禁蒙面法》中,警員有權要求任何人除去蒙面物品核實身分的必要性,指執法人員現時已經可以利用相關法律,以檢查身分證明文件的方法核實市民的身分,毋須另立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