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校友手機號碼交經紀被指觸犯私隱條例 東主不服被定罪提上訴
地產公司東主未經大學校友同意,把校友姓名及手機號碼交給一名女保險經紀,該女經紀致電給校友促銷被拒,男東主及女經紀均被指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被控,然而最後只有男東主被裁定有罪。男東主不服,認為控方須證明他知悉該經紀會用校友的資料作直接推銷,才能定他的罪,認為定罪並不穩當,今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梁竣傑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未有在提供個人資料用直接促銷前採取指明行動」罪名,被判罰款5千元,他是首名因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5J條被定罪的案例。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田奇睿陳詞時稱,立法會制定有關法例時,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同是亦要與商業運作取得平衡,條例只是監察直接促銷行為,而非監管任何推銷行為。他又指,直接促銷在法例中包括任何形式的通訊方法,如郵件、傳真或電話通訊等,所以若有第三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直接上門推銷,便不屬直接促銷。
律師: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才可定罪
律師指出,控方在證明一名人士干犯「供個人資料用直接促銷」時,必須證明該名人士的犯罪行為及意圖,就如一名清潔女工,她從她人手上得到別人的個人資料,她卻把資料扔掉,若控方未能證明她把資料扔掉涉及犯罪行為,無法證明她有觸犯私隱條例。
上訴人的案件中,控方亦須證明被告存在犯罪意圖,並清楚知道他的行為,即把第三者的資料給予他人,是促使他人作直銷用途,而非單只是證明他人「有可能」作直接促銷,便把他定罪。
同案女經紀裁定無罪
上訴人被指在前年1月,把一名校友的資料交給任保險經紀的女友人譚雪簡,譚在同年2月7日致電該校友促銷,該校友沒有興趣便掛線。
裁判官早前裁定上訴人未取得校友同意,便把校友的個人資料交給女經紀,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女經紀與校友對話時間短,未進入促銷程序,不能排除她會按公司指引,先取得對方同意才進行促銷,故判她「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前未有採取指明行動」罪名不成立。
聆訊押後至9月1日繼續。
案件編號:HCMA 4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