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口頭同意將親友聯絡轉交保險經紀 或違私隱條例

撰文:林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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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總工會今日舉行記者會,提醒市民向保險經紀轉交他人資料,隨時誤墮法網。(林若勤攝)

在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下,將朋友的電話或其他個人資料交予他人作促銷用途,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保險業總工會表示,保險、地產和傳銷等行業,都有以人際關系介紹客戶的習慣,市民轉介電話時容易誤墮法網,提醒市民小心。

 

一名地產股東,在未經校友同意下將對方英文名及手機號碼,交予一名保險經紀,後來經紀兩度致電推銷財務計劃。去年12月30日,該地產股東被判違反《私隱條例》第35J條「資料使用者在提供個人資料前,須採取指明行動」的條文被罰款5000元,保險經紀脫罪。這次案件是該條例2013年成立以來首宗案例;根據法例,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3年及罰款50萬。

 

保險業總工會理事長張偉良表指,市民有時會把親友的電話轉介給保險經紀,透過保險經紀向親友介紹服務和商品,有關做法隨時違反《私隱條例》,「有好東西介紹(給朋友)都會坐監,市民很容易誤墮法律陷阱。」他又指私人專員公署對2013年才成立的《私隠條例》新條文宣傳不足,希望政府加強宣傳。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亦指《私隠條例》新條文中有不清晰的地方:「按照法例,將朋友的電話交給保險經紀前,要先通知對方,獲對方書面同意,再向朋友表明會將資料交給誰,對方的業務是什麼等等。」他認為過程中涉及資料繁多,市民亦未必了解經紀的資料,「《私隠條例》新條文令市民不敢把朋友電話轉介給保險經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