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兩男涉刑毀港鐵設施 官限禁足將軍澳港鐵站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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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周五政府宣佈實旗《禁蒙面法》,之後連日多區發生衝突,有示威者在各區破壞港鐵站設施。兩名男子涉嫌闖入已關閉的將軍澳港鐵站破壞被捕。兩人因而被控一項刑毀罪,今(9日)在觀塘法院提堂。兩人均毋須答辯,其中一人仍留院未有上庭,裁判官把該被告的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再提訊,期間交警方看管,另一有上庭的被告的案件則押後至12月4日,期間可以6千元保釋,但須禁足將軍澳港鐵站。

被告盧智聰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呂樂謙攝)

兩名被告:盧智聰,20歲,咖啡店侍應;林俊,23歲,無業。二人均居住在將軍澳一帶。二人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們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林今日未有上庭,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再訊,期間須交警方看管,盧則獲准押後至12月4日再提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以及觀看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原要求禁足所有港鐵站

控方另透露,本案尚有一名疑犯在逃。並希望被告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守宵禁令及禁足香港所有港鐵站,並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即使以上的破壞並非全部是被告一人所為,被告亦有共犯之嫌。

辯方指共犯之說難成立

辯方則指,控方除指控被告曾踢向一個臨時木製建築外,沒有任何證據指控兩名被告有做出上述的其他破壞行為,或與其他破壞者一起,被告被捕時身上亦無任何武器,共犯之說難以成立。辯方又指,對一名香港人來說,要禁足所有地鐵站極為不公平和不方便,即使需要禁足,亦應限於將軍澳港鐵站而已。

最終裁判官接納辯方陳詞,批准被告以現金6000元保釋外出,期間須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不准離開香港,須遵守宵禁令,以及禁足將軍澳港鐵站範圍。

案件編號:KTCC 180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