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立法會曾研究多國實施情況 烏克蘭通過12日後撤回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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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下午三時,與一眾司局長於政總會見傳媒。消息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今早的特別行會,通過決定引用《緊急法》以訂立《禁蒙面法》。國際上亦有不少國家有訂立《反蒙面法》,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烏克蘭等國家,惟不同國家訂立限制蒙面法定背景均不同,難以一概而論,其中烏克蘭在《禁蒙面法》最終在推出的12日後遭撤回。
然而,國際間的《禁蒙面法》均會列出可以遮蓋面部的豁免情況,例如因宗教信仰、天氣、獲當局准許的活動和藥物治療等。立法會秘書處,曾在2017年應民建聯議員周浩鼎的邀請,整理《禁蒙面法》資料。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0月4日公布,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條例》訂立《禁止蒙面條例》,10月5日生效。(李澤彤攝)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曾建議本港應參考加拿大的做法。加拿大早於2013年便開始推行禁蒙面法,在示威中禁止蒙面,該例指參與暴動時蒙面的違例者,可以被處10年監禁;而參與非法集結時蒙面的違例者,最高則可被判監6個月,或罰款5,000美元。若該人士有「合法理由」蒙面,例如因宗教或者健康理由,則可獲豁免。

立法會秘書處曾在2017年,應民建聯議員周浩鼎要求,整理多國禁止蒙面的資料,包括美國、德國等。

法國「黃背心」運動相當激烈,當局應對方式包括「加辣」禁蒙面法。(視覺中國)

除加拿大外,法國亦於處理「黃背心」運動時,曾使用《禁蒙面法》。早於2010年,法國《禁蒙面法》便獲國會通過,並於翌年生效,《禁蒙面法》遍及的地點廣泛,包括街道、商店、車站、公園等公眾地方都在範圍之內,違者可被罰款150歐元及,或接受公民教育課。

而法國「黃背心」運動期間,法國國會於今年1月通過一系列措施,其中訂明當示威被視作擾亂公眾秩序,而該人士在參與示威,並於期間或之後犯法或可能犯法或擾亂公眾秩序的活動,而沒有正當理由遮掩臉孔,又或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在示威場地及周邊地點蒙面,便可處以最多一年監禁及罰款1.5萬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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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國際間亦有推《禁蒙面法》後失敗的例子,例如烏克蘭於2014年,因當時國內有數以十萬計的烏克蘭民眾上街示威,表達對時任總統維克托·費奧多羅維奇·亞努科維奇,拒絕與歐盟簽署自由貿易協議的不滿。

當時烏克蘭政府在同年通過多項法律,禁止示威者參與集結、示威、抗議、集會或其他公眾活動時,穿戴面具、頭盔或迷彩服等,違例者可判處罰款1,275美元或以下罰款,或最多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惟推出多項針對示威法律後,反而引發多場示威衝突,《禁蒙面法》最終在推出的12日後遭撤回。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昨日召開記者會,宣佈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發言期間曾提及有警員因為被鏹水射身,導致造成「超過十成皮膚燒傷」,惹來大批網民表示百思不得其解。(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