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指警方在612集會濫用武力 岑子杰等入稟求司法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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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於6月12日在中信大廈一帶舉辦反修訂《逃犯條例》的集會,惟當天警方在毫無警告下向人群發射催淚彈。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一名當天參與集會的示威者,指警方當天向中信大廈發射催淚彈的決定屬違法及違憲,今(12日)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要求警方要保障市民參與和平集會的自由,亦要求警方要與集會負責人保持溝通,避免用催淚彈、胡椒噴霧、橡膠子彈及布袋彈等方式驅散示威者,並宣告當中提到警方將政總一帶集會定性為暴動的禁止集會通知屬無效。

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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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當天出席集會的一名示威者楊國明(譯音),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

入稟狀指,2019年6月12日在中信大廈外的集會,是獲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當日下午3時立法會附近爆發警民衝突,警方開始以催淚彈、胡椒噴霧、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驅散示威者,進行驅散後,警方又在添美道及龍合街設立防線。

指警方在毫無警告下發催淚彈

事發時在中信大廈一帶的集會仍是和平的,但下午約4時,警方在毫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驅散在中信大廈聚集的示威者,而大批示威者需要跑進中信大廈躲避。警方在當晚11時才向民陣發出禁止集會的通知,提到由於政總一帶發生一連串暴力及違法事件,上述地點的集會定性為暴動。

警未給示威者足夠時間離開

岑指當時中信大廈的集會仍然維持和平,與立法會的衝突無關,即使警方認為兩個集會相關,也無迫切需要發射催淚彈,警方可以只捉拿相關犯事的人。即使警方要發射催淚彈,也應預先提醒集會負責人,並給予充足時間及清晰路線,讓示威者離開。

認為警方當日濫用武力

惟因為當時沒其他路線離開,示威者只能一窩蜂跑進中信大廈,造成混亂。岑認為警方在毫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屬違法,警方並向當時沒逃走路線的人群直接發射催淚彈,更構成酷刑行為,屬於濫用武力。

岑更指出,不同文件均顯示催淚彈對人體有害,亦或會引致嚴重後果,故使用催淚彈時必須要受法例所限制。

事後才發禁止集會通知

再者,中信大廈集會未有任何暴力事件、混亂事件,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發生,而有關禁止集會的通知,在事件發生後才發出,若有關通知能夠追溯至事發時的集會,該集會因而被視為非法集結,有關情況並不合法。原告直指警方當時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安條例》、《基本法》、《警察通例》等規例。

另外,鑑於近日的大型示威活動增加,岑希望法庭可盡快開庭審理案件。

案件編號:HCAL267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