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策論壇】革新監警會 助警隊走出困局
反對《逃犯條例》修例風波引起數十次示威和警民衝突,有意見質疑警方的處理手法,特別是經過「元朗站721事件」和「太子站831事件」後,對警隊越趨反感,除了「五大訴求」中提出的「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更有聲音要解散警隊,可見警隊公信力備受衝擊。如果再不處理警察問題,警民之間不信任將深不見底,作為香港最前線的執法機構,日後的工作將會困難重重。
撰文:藏鋒 中大應屆畢業生、90後
無論如何,政府必定要跟進個別警員執法時的不當處理手法,目的不是把政治責住推卸到警隊身上、也不是平息民怨(那是政府的責任),而是透過調查警員的過度武力、失職、懷疑的警黑合作等,找出警隊的害群之馬,追究失職的高中低層的警務人員,讓警隊(特別是前線的警務人員)不會成為政治磨心,挽回公眾對警隊的信心,還正直、盡忠職守的警員一個公道。
解散警隊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可行性極低。於政府而言,解散警隊不但令香港治安部隊出現真空,更對盡忠職守、「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一切合法命令」(合法不等於恰當,在定義警員的不當行為時,需視乎其行為是否源於個人意志或上級指令)的警員不公;而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政府已在多個場合表明不會採納,原因為在現行機制下,已經有與獨立調查委員會預想中的機能相似的法定機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
監警會選項
然而,作為制度內的法定機構,本可作監察警隊,即使特首再加人到會內,為何市民大眾沒有考慮、甚至抗拒、不相信監警會?監警會公信力不足有兩大成因。
一、監警會制度上存有缺陷。在現行的兩層架構下,監警會雖則名為負責觀察警隊,實則只負責審核投訴警察課提交的報告,監警會並不擁有調查權。委員只可以跟據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撰寫的報告,判斷是否接納該報告。若果監警會不接納報告,也只可要求警方重新調查,但監警會沒有權力作出調查,嚴重限制監察力,在十年間,只有約3%至4%個案獲證明屬實,其他則不了了之。至於投訴警察課同屬警隊,現時警隊形象缺乏公信力,拖累市民對投訴警察課的觀感。所以,制度上的缺陷使監警會只能「觀察」警隊,亦不能確保投訴警察課工作的認受性。
二、監警會人選缺乏認受性。監警會全部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若市民認為委員的政治取態出現明顯偏頗,亦容易因部分委員懷疑偏頗警方而產生質疑,也會影響市民對監警會的形象。而市民對監警會的信心長期處於低水平,政府有必要正視此問題。
以擴大監警會權力和人選增加公信力
筆者認為,政府應「轉危為機」,大刀闊斧改革監警會,擴大職權,給予主動調查權;另一方面透過民意代表或其他方法,增加委員認受性,不但可調查警方在是次風波中的不當處理手法,亦可以重新建立監警會公信力,從而改善警隊形象。
短期內,政府應擴大監警會的職能,給予法律約束力,當不接納由投訴警察課的報告時可主動調查外,更可因應社會重大利益而主動作出調查,追究相關警員。前者彌補現時制度的缺陷,後者則可減省投訴警察課的行政時間,盡快處理警方影響社會重大利益的不當行為,包括疏忽職守、濫用武力等,於重大的社會或政治事件前維護警隊專業的形象。
在長期而言,行政長官在人選上應把能力、市民認受性等因素也放到考慮範圍之中。民選代表固然可大大增加市民認受性,但亦容易因其政治取態而影響對警方的判斷,因此政府更應該邀請有公信力人士,海外專家,例如退休法官、資深大律師等作領導及委員;同時監警會也應善用調查權,適當時主動開展調查,加強市民信心。
總括而言,是次風波突顯出監察警方機制的不足。警隊是專業的執法機構,但只有一個完善的監察機制作為前提下,市民才會信任警隊執法,信任執法時的「專業」判斷,而不是所謂「前線警員也有情緒」、也不是「視數百個手持鐵通的白衣人為非危險人士」、更不是「拘捕先於人命」的判斷。政府應改革整個監警制度,擴大監警會的權力,查出是「上級命令」或是「個人意志」而出現的不當行為,再追究專業失當的警員。否則,當你只以最嚴重罪名控告示威者的同時,放過執法手段不當的警員,警隊的專業形象將會無法挽回,政府與市民之間的裂痕會越來越深,亦無法令人信服香港是個「法治」社會。
(文章內容代表作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