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紡織公司前助理經理 涉嫌就購買辦公室物資詐騙25萬元

撰文:侯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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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6日)落案起訴一名紡織公司前助理經理,控告他涉嫌欺詐及企圖欺詐,在購買價值約25萬元的辦公室物資及機械零件時,沒有向他當時的僱主披露貨品由其擁有的公司所提供。被告於2000年11月廉署尚未採取行動前離開香港,於2018年9月回港時被廉署人員拘捕,他將於下星期二(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今日(6日)落案起訴一名紡織公司前助理經理,控告他涉嫌欺詐及企圖欺詐。(資料圖片)

涉案男子李少鵬(53歲)是正興紡織印染廠有限公司(正興)前助理行政經理。他被控8項罪名,包括7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一項企圖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1)條。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並將於下星期二(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被告於案發時任職正興助理行政經理,該公司從事布料織物加工及銷售。被告負責辦公室行政、採購及收貨。

詐騙任職公司向自己公司購買物品

案情指,被告於2000年3月18日開設大誠機械工程公司(大誠)做生意。七項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00年2月23日至6月9日期間,向正興隱瞞及沒有透露他是大誠的獨資東主,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正興向大誠支付七筆總值203,000元的款項,每筆款項由2,250元至57,900元,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正興蒙受不利。

該項企圖欺詐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00年1月28日至7月10日期間,向正興隱瞞及沒有透露他是大誠的獨資東主,並意圖詐騙而企圖誘使正興向大誠支付46,000元,導致他獲得利益或正興蒙受不利。

廉署調查發現,有關款項涉及購置辦公室物資及機械零件,包括印刷紙、電櫃冷氣機及空氣過濾器。

被告於2000年11月廉署尚未採取行動前離開香港,於2018年9月回港時被廉署人員拘捕。

正興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