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涉警署內偷竊 處理失物時疑用A貨換42萬真勞力士 案件開審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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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員在處理一隻價值42.5萬「勞力士」的失物手錶時「偷龍轉鳳」,將自己手上的偽冒「勞力士」放入證物袋供上司簽署,後來雖已換回,惟其上司覺情況有異。男警辯稱因曾以為遺失了「真」勞力士錶,才拿自己的「假勞」暫代,以爭取時間尋回,找到「真」錶後已立即「還原」。惟男警仍被控盜竊罪,他否認指控,案件今(1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被告周立駿在區域法院否認一項盜竊罪。(資料圖片)

被告周合駿,27歲,被控於2018年6月26日在長沙灣警署報案室,偷竊一隻型號為Cally-Daytona 116506的「勞力士」手錶,價值42.5萬元。

控方指,被告於2017年6月6日在長沙灣警署當值時,在處理一宗拾獲財物的案件時,偷取該淺藍色錶面的勞力士失物手錶,並以一隻黑色錶的A貨「假勞」手錶「偷龍轉鳳」,不誠實地挪佔屬另一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事主踢波後失錶 朋友拾到交警署

控方在開案陳辭透露,案中的男事主鍾曉峰,於案發前一晚,在長沙灣踢足球後遺失了一隻價值42.5萬元的手錶,那是一隻淺藍色錶面的勞力士手錶,翌日其「波友」李民耀在衣服中找到藍色錶面的勞力士手錶,並交到長沙灣警署。

李把錶交到警署當天,被告正在當值,被告收過手錶後,將手錶放進證物袋,然後向李發出一張收據。被告之後將該證物袋放進他右腰後的黑色尼龍袋中。

被告把偽冒錶放證物袋給上司簽名

被告之後把證物拿到證物室,並向當值同事展示了一隻仿冒錶,該手錶當時存放在一個沒有封口的證物袋中,被告問同事如何將該手錶交至證物室,又向上司匯報有一宗拾獲財物的案件,並向上司展示封存在證物袋的手錶,他給上司的手錶,是一隻劣質的勞力士地通拿系列手錶,錶面黑色,上司檢查後在證物袋上加簽,並著被告盡快交到證物室。

一小時後把原本失物交回

控方指,被告把該黑色錶面的偽冒錶到證物室後,當值警員指封存方法不符要求,將證物袋「打回頭」。被告一小時後,將原來藍色錶面的勞力士手錶放進證物袋,並交到證物房,但該證物袋上沒有被告上司的簽名。

上司查問時講錯錶面顏色

同日稍後,被告上司收到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查詢,希望確認手錶是否已尋回,被告此時告知上司,較早前收到物主的來電,並已告訴物主他的朋友已將手錶交到警署,被告又指該手錶是黑色錶面,但翌日又向上司澄清,錶面應是淺藍色的才對。

聲稱曾失錶故用另一錶暫代

上司發現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並交由重案組警員調查,被告錄取警誡供詞時稱,他當日前往證物室途中發現手錶不在手上,害怕遺失證物會失去工作,故把他自己的仿冒勞力士暫時充當證物,藉此爭取更多時間尋找。他後來在其尼龍小包內尋回該藍色錶面的「真」手錶,便即將仿冒手錶換回來。惟他下班後因為惶恐,已把其黑色錶面的「假勞」扔進海裡。被告在去年8月2日被捕。

「波友」稱怕風險才把錶交到警署

手錶物主的友人李民耀供稱,由於他在2017年6月26日發現「波友」鍾曉峰的失錶在其衫袋,由於害怕袋住會有風險,故交到長沙灣警署,當天涉案手錶由被告接收,被告將收據給予他,他拍下收據的照片,並告知鍾已將失錶交到警署。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DCCC76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