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外婆遺產案 臨時管理人指官一家涉轉走逾千萬 入稟求歸還
藝人官恩娜的外婆勞笑鳳於5年前去世,她2013年訂立的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契仔」馮明業,官的3名姨媽及姨姨入稟質疑遺囑是否有效。法官於2016年委任一名律師出任臨時遺產管理人,調查事件。臨時遺產管理人日前入稟高院,指官恩娜、其兄長和雙親,以及馮明業,質疑他們在勞晚年沒有精神能力下,把勞的涉款轉帳至各人名下,或擅用其物業作扺押及申請貸款,涉款逾5千萬元。臨時遺產管理人要求法庭要各人歸還涉款,及向向原告賠償損失。
原告為勞笑鳳遺產的臨時管理人,及律師馬華潤,被告依次為官恩娜兄長官仲銘、官恩娜、官父官有權、官母麥銀麗和勞的「契仔」馮明業。
勞生前被診斷患認知障礙
入稟狀指,勞生前擁有2500萬元的銀行存款,以及持有多個物業。於2011年下半年,勞因白內障而視力下降,需接受眼部手術。同時,勞亦被診斷有認知障礙。她於同年9月起與官兄、官母和馮同住,直至2014年9月與世長辭,享年85歲。
勞戶口款項轉至官兄戶口
在這段時間內,勞持有的3個物業被出售。而套現所得的1600萬元,以及勞的個人戶口中的款項,合共3800萬元,最終轉帳至官兄的戶口。此外,勞以近1千萬元購入粉嶺萬豪居物業,但物業由勞和官兄共同持有。而勞去世後,官兄取得該物業的業權。
勞的部份款項亦有存入官恩娜戶口
之後,勞和官恩娜成功向銀行申請4百萬元貸款,並以萬豪居物業以抵押,惟借款最終落入官恩娜和官兄的戶口。再者,勞個人戶口內的142萬元,於2012年1月亦轉帳至官父的戶口。
入稟狀續指,萬豪居物業屬於遺產一部份,惟官兄、官母和馮在未經同意下,仍然佔用該物業。
原告指貸款不正常
原告指,上述的轉帳、申請貸款等並不正常,勞是受影響下才做出上述轉帳等。原告要求各被告交還涉款,官兄需向原告交還單位。此外,被告亦需賠償,因佔用萬豪居物業而引致原告的損失。
案件編號:HCA135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