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因佔中九子案入獄 至2024年才能再參選 指時間太長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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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佔中九子案,於本年4月被判囚8個月,雖然他最快可於今年10月出獄,惟根據現行法例,他最快要2024年5月過後才可以再參選。黃稱他身為香港一個知名政黨的副主席,過往參選亦獲一定支持,認為現行法例令他5年內不能參選,時間實在太長,同時亦覺相關法例剝削選民的選擇,遂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頒令《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和《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中的相闗條文屬違憲,並宣告無效。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被裁定「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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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佔中九子案被判囚8個月

申請人為黃浩銘,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

黃在申請書中透露,他曾因多宗案件入獄。今年4月24日,他在在佔中九子案中,因「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被判入監8個月,最快將於本年10月3日左右刑滿出獄。

惟因《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和《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中列明,在判囚逾3個月的人,其被定罪的日期後5年內不得參與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選舉。黃因此不能在5年內(以本年4月4日被定罪起計算)參選。

5年內不能參選實在太長

黃在申請書指出,《基本法》第26條列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惟現行的法例剝削選民的選擇,並不當地限制候選人參選。黃認為定罪後5年內不得參選的時限太長,而且法例未有考慮所犯罪行的性質。他舉例指,若有人在2015年8月,因暴動罪而遭判囚7年,他出獄後將可參加2020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相反罪名較輕、刑期也較短的黃,卻不能參選。

黃認為他參選有勝算

黃又稱,他自2014年起已一個本港知名的政黨擔任副主席,同時他之前在參與的選舉中亦取得不錯的票數,其政治前途大有可為。惟現行的法例卻限制他在2024年4月或之前參選,而黃指他在該些選舉中有合理的勝算。故要求法庭頒令相關法例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屬無效。

案件編號:HCAL21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