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民邨兩住戶瞞報有私樓 家庭資產675萬元 共罰7萬元並交回公屋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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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推出新富戶政策以來,再有公屋富豪被揭有私樓而遭踢出公屋。兩名居住於何文田愛民邨一個公屋單位的居民,被揭發各自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家庭總資產淨值約為675萬元,涉及虛假陳述而被房屋署檢控。兩名被告今日(10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並需分別繳付四萬元及三萬元的罰款。他們的愛民邨單位已在本年1月被房屋署收回。
去年填寫申報表時無申報
房屋署表示,兩名居住於何文田愛民邨一個公屋單位的公屋居民,在去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該家庭的資產上限為224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兩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各自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家庭總資產淨值約為675萬元。他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房屋署檢控。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户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故在作出申報前,住户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
住户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會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可被判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根據2016年12月通過的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不論其家庭入息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