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前侵犯親女 求出嫁前再性交 獸父認強姦囚12年
無業父自女兒12歲起多番性侵及強姦女兒,得知女兒懷孕後,更要女兒服中藥墮胎,女兒一直啞忍,至女兒長大結婚,父竟作出要求,希望在女兒出嫁前再與他發生性行為,女兒終忍無可忍下報警。無業父較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強姦及施用毒藥促致流產等罪名,法官邱智立判刑時指斥,這是一宗令人髮指的倫常事件,被告多次強姦親生女兒,甚至在幼兒目睹下進行,直言其獸行達至難以置信的程度,坦言對受害人的悲哀和不愉快經歷感到非常痛心,決定重囚被告12年。
現年54歲的被告,報稱無業,承認兩項強姦罪,指他1998年10至11月某日,及在2003年6月某日強姦其親生女兒。他又承認在2000年12月某日,向女兒施用毒藥,以促致她流產。
被告反責女兒不反抗
邱官引述被告的精神和心理報告時指,被告無精神問題,但他以自我為中心、淺薄、不負責任,至今仍無真正悔意,將罪責推卸予受害人,指她無提出拒絕,更否認有恐嚇傷害幼子Z。
法官指斥被告罔顧行為,甚至在幼子目睹下強姦受害人,在受害人懷孕後仍無從中汲取教訓,繼續強姦女兒,母親又沒有作出任何保護,間接縱容被告的獸性行為,甚至在女兒長大成人後,仍為一己私慾要求性交,嚴重違反父親責任,其獸性行為令人難以置信。
另一方面,法官非常同情受害人,對她受到親生父親傷害感到非常痛心,相信她的痛苦經歷在她一生留下深深的烙印,日後不良影響難以估計,所以心理報告要求她接受治療,她亦在風雨蘭接受輔導,法官亦相信目睹事件的受害人胞弟亦留下不良影響。
父首次強姦 女兒未滿13歲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X是被告女兒,在1985年出生,她於1995年由內地來港,與父母及細她8歲弟弟同住。她在1998年還未滿13歲首次遭被告強姦,她曾作反抗,但不成功。
自該次後,被告續有性侵犯她,若她反抗或拒絕,便會聲稱會虐待其弟弟迫她就範。2000年底,事主經期遲了三星期,被告得知後買驗孕棒給她驗孕,證實她懷孕後,翌日被告即為她準備一碗中藥要她喝下,事主喝後感腹痛及下體流血,數天後才恢復正常,她相信該藥是用來墮胎的。
直至2003年,即事主18 歲,她開始避免與被告獨處,如等母親在家時才回家,被告才停止了侵犯行為。被告承認的兩項強姦,就是首尾兩次侵犯事件。
被告促女兒婚前「再來一次」
直至去年8月,被告向事主談及事主男友,又指男友配不起事主,並稱願給她30萬元再與她性交,更說:「喺你結婚前都仲想要。」事主與教會輔導員提起,並轉介至志願機構風雨蘭求助及報警。
被告去年被捕後稱事主是自願與他性交,又承認曾執藥給事主墮胎。被告妻承認知墮胎一事,但當時不懂怎樣面對和處理。事主弟弟亦稱曾目睹被告偷窺事主淋浴,及見過被告和事主在睡房赤身露體。
案件編號:HCCC 3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