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一文看清域外司法權爭議 學者撐可解決台灣殺人案
「台灣殺人案」疑兇陳同佳雖然在香港警方調查中承認在台灣殺害女友,但未有證據顯示他在港策劃殺人,故法庭只能處理其在香港部分的違法行為,即回港後盜用死者錢財的洗黑錢罪,他最快10月刑期屆滿出獄。
不過,政府提出《逃犯條例》修訂案陷入政治爭議,包括台灣當局明言拒接納港府方案下的移交。為針對解決「台灣殺人案」,法律界、政界曾分別提出多個方案,包括為本港法庭賦予域外司法權審理在外地犯謀殺罪的港人案件,但被當局全盤否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理據,引起法律界反擊。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從「屬地原則」、「刑事追溯權」、「海外取證」三方面分析,認為港人港審謀殺罪是可取方法,批評政府「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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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案備受爭議,但法律界及政界提出的坊間五個方案,全部均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否決,理由包括香港是普通法法域,需遵守屬地原則,且無法解決刑事追溯力問題,在外地取證、提交有效證據等有實際操作困難。不過,擅長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擅長引渡法的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均反駁鄭若驊講法。12位大律師公會前任及現任主席,亦聯合發表聲明,再次提到域外司法權是可行方案,並不抵觸普通法精神和原則。
屬地原則問題
域外法權在普通法屬「例外處理」
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域外法權)的確是普通法所謂一般屬地原則的例外處理,但是這個例外處理過去都已經有,基本上是在普通法制度之下,透過立法去賦予域外處理,並無動搖到普通法根基,只要小心處理,不是話隨便去將香港法院的權力無限擴展,可以話是補足返不足之處。」
翻查資料,《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部分罪行如盜竊、偽造帳目、勒索、製造虛假文書等;《刑事罪行條例》「第153條P款」涉及侵犯兒童的性罪行,都具域外法律效力。香港的域外罪行,還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這項罪行可以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干犯;違反《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和《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及劫持人質條例》所訂罪行的人,不論其國籍和犯案地點,都可以在香港審理。
追溯權問題
二. 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有無追溯權可由立法決定
就算擴大了罪行的域外法權,但會否衍生刑事追溯問題,建制派與民主派的法律意見亦各有主張,政府與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兩極。張達明認同公會講法,從人權法而言,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其中指出「任何人的行為如不抵觸當時的法律,他便不可因該行為被定罪」,是對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第15條,但為謀殺罪行賦予域外司法權,只是屬於程序改變,並非新訂將原本不犯法的行為變成犯法,故不會抵觸人權法。「從來分開,程序的修訂可以有追溯權,實質罪行就不可以有追溯權,若果實質罪行本身都是存在的,不過在程序上可否引渡、香港法庭有無管轄權,是程序問題,有無追溯權,由立法決定。」正如政府方案可設追溯權的道理一樣。
國際公認殺人行為屬犯罪
張達明指出,香港現行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的確新訂罪行是不會有追溯期,當中考慮到某些行為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程度的界定,例子如貪污的定義廣泛,各地門檻未必一致。但相信對於謀殺案的追溯權是爭議不大,「一些在海外未必犯法的行為,然後法庭突然間可以去審理這個海外行為,有追溯權可能就有問題。但謀殺行為呢,放諸四海,無一個國家會話誤殺或者謀殺是合法。大家都知道是犯法的。」
海外取證問題
本港法庭有處理海外證據先例
張達明認為,海外取證難度包括需要涉案地區願意配合,「但並非不可解決。」在本港已有多次海外取證的先例,「有處理過,並非一些根本性的問題。」翻查如2003年的香港社工李國華於雲南性侵女院童一案,本港警方在協商後曾多次派員親赴當地調查,向院所多名女童錄取口供,最後在香港拘捕被告,案件首次引用具域外法權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53條P款」的性罪行,審訊期間受害人來港上庭作供。
張達明認為,國際間對謀殺案的取證請求都是合作態度,「又不是要審他國家的人,不涉及要保護返自己僑民的考慮因素。」他相信,就台灣殺人案,在海外取證上「完全不難」,台灣已多次表明合作意願,反而因為政府的修例方案,因政治考慮而卻步。據資料,台灣法務院事發一年來有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書,指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掌握新證據,曾要求香港警方協助提供疑兇的DNA資料,與死者腹中胎骸作比對等。
從法律角度而言,張達明認為幾個坊間方案都類似,「起碼就謀殺、誤殺,擴闊域外司法管轄權,令香港法庭有權審議香港人在外地涉嫌的謀殺案,我覺得是完全可取。」至於民主派的日落條款方案,張達明認為,只要確保台灣有人權保障、公平審訊,並與台灣磋商移交條件,包括承諾免死刑等要求,與現行做法同一把尺,最終交由法庭公平審理才能定斷一個人有無罪。
不過上述坊間方案全部不被採納,港府堅持要在短期內同步修補與內地的移交問題,張達明直言,應該起碼先處理了單一個案,應採取「先易後難」,「究竟為何這麼大改動,要急於綑綁式地通過?好似消費緊台灣殺人案,好多人都講過這點,只是作為理由快刀斬亂麻。現在的焦點亦都擺了在『堵塞漏洞』……但連是否『漏洞』都有爭拗,就算是『漏洞』都廿幾年啦,是否要這麼短期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