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曉穎案】控方欲證陳同佳或具殺人意圖 官強調本案只涉洗黑錢
本案被告陳同佳涉在台灣行兇殺女友潘曉穎後返港,因兩地沒有引渡協議,令他無法被引渡到台受審。港府因而提出修改《逃犯條例》,引發爭議。而陳在回港後,只干犯了用潘的提款卡取款1.9萬,他只認洗黑錢罪。控方原要求在案情中,加入陳和潘到台灣前的通訊紀錄等段落,以證明陳具犯罪意圖,並強調所涉指控涉及謀殺或誤殺,惟法官指陳在調查中承認了殺人,這或令人不公或不滿,但他在本案只被控洗黑錢,控方最終未有加入相關案情。
控方原想控謀殺終未成事
被告陳同佳,20歲,原被控4項洗黑錢罪,以及3項屬交替控罪的盜竊罪。雖然控方曾在案件早前提訊時,表示或考慮加控謀殺罪,最終未能成事。而案件於去年12月31日在東區法院提訊時,被告已承認4項洗黑錢罪,他今在高等法院再確認承承控罪,四罪涉及金額1.92萬港元。
原想加入兩人出發前通訊對話
法庭原本只定今天聆訊為提訊,事緣控辯雙方就案情有爭拗,控方欲把部份涉及被告的通訊記錄加入,遭辯方反對,雙方一度想召問用以爭議案情的「紐頓聆訊」,以處理未能同意的案情,原預計需時5天。據悉,相關段落涉及被告與女事主潘曉穎在出發往台灣前的一些訊息對話。
控方代表在庭上指,相關段落反映被告在離港前的想法,又認為被告在案中是謀殺或誤殺潘,這或會對判刑有影響。
被告曾認殺人或令人覺不公
惟法官彭寶玲指,本案要處理的是被告承認洗黑錢的罪名,牽涉的罪行是被告偷取了死者的財物,而不是謀殺。同時,本案的交替控罪亦只是盜竊罪,並非謀殺罪。
法官續指被告雖然在調查期間承認殺人,但最終只被控洗黑錢罪,她明白有人會感到不公和不滿,但強調本案只是處理被告洗黑錢。
加爭議段落不會令被告大幅加刑
法官最後指出,被告承認在潘死後,偷取她的財物,而爭議的段落非顯示被告有預謀下偷竊,故認為爭議的段落,不會令被告遭大幅加刑,最後控方亦沒有把相關的段落納入案情。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判刑,陳自去年3月在港被捕,已被還押逾一年,他現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HCCC40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