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沒有保護罪」立法 老師察覺兒童受虐知情不報或犯罪

撰文: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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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倡議訂立「沒有保護罪」,如照顧者未有照顧好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年人,令受害人因虐待或忽略而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其父母、照顧者均需負上刑責,最高可判監20年。
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委員熊運信今(17日)在電台節目指出,如幼稚園老師察覺到小朋友被虐待,有嚴重風險,而知情不報,就有機會干犯罪行。不過,他認為現時已有教師舉報兒童受虐的守則,如社會認為守則已行之有效,就不需要訂立強制的法例。

熊運信指出,如幼稚園老師察覺到小朋友被虐待,有嚴重風險,而知情不報,就有機會干犯罪行。(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熊運信接受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指,在現時法例下,如有兩名照顧者,而照顧者對於何人為真正的施虐者保持緘默,會令控方舉證有困難;而如照顧者之間有爭拗,互相指責對方才是施虐者,控方就更難處理。主持追問「過往好多時告唔入?」熊回答:「無錯。」

新修訂的法例可適用多於一個人,因不需證明誰是施虐者。他並指,小組是故意不就「嚴重身體傷害」下定義,他解釋,因本港多年來已有很多案例,屆時可由法官因應傷者的傷勢等醫學證據去作判斷。

對於非同住但不時探望的親戚,如發現兒童被虐而未有舉報或阻止,是否適用於新法例,熊運信稱法庭會考慮接觸的頻密長度。被問到護老院員工是否亦屬新法例涵蓋的對象,熊運信就認為未必可以涵蓋,因新法例是針對嚴重的身體傷害,「如果係令到長者不安,係咪去到嗰度(嚴重的身體傷害)先?」

知情不報入罪門檻:嚴重風險不舉報

對於幼稚園老師若察覺到小朋友被虐待,而知情不報,是否同樣觸犯新法例,熊運信指出,並非純粹知情不報就會「中招」,而是察覺到該名兒童有嚴重風險都不報者才有機會干犯罪行,「如果只睇到膝頭損咗,我唔相信法例要求老師去舉報。但如果日日見到多一個瘀傷,呢個風險好明顯,如果不報,就有可能干犯呢個新法例。」不過,他認為現行已有有關醫護人員、教師舉報兒童受虐的守則,如社會認為守則已行之有效,就不需要訂立強制的法例,「大家的警惕很高。但如有一日發現指引有人是不聽的,就需要考慮,適當時做適當諮詢,有必要時就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