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罪】法改會倡立「沒有保護罪」涵蓋家居及院舍 最高囚廿年
近年有多宗兒童涉嫌受父母虐待的案件,引起社會關注。根據社會福利署數字,去年本港有493宗新呈報虐待兒童身體個案,數字與前年同期相比,不跌反升。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6日)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就照顧者未有照顧好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年人,建議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初步建議,相關人士最高可判囚20年,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諮詢期為三個月至8月16日結束。
小組委員會委員熊運信補充,「易受傷害成年人」包括身體或精神缺損者,以及長者,因成年人亦有可能因個人需要依賴別人,或因有機會被剝削的情況下,如被羈留在醫院、還押監獄;又如海外勞工等,而變得易受傷害。「沒有保護罪」亦將涵蓋以上人士。
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參考英國、南澳洲以及新西蘭,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大士」,罪行針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建議施加刑事法律責任。
要證明誰作「非法行為」 若保持緘默會致罪名不成立
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指,現時不少有關家暴的個案中,控方須證明照顧者當中究竟誰作出「非法行為」,有照顧者或會選擇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令情況變得複雜。法庭為避免司法不公,加上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哪一方須負責任,不少個案中的被告罪名不成立。
建議範圍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
所以小組委員會建議設立「沒有保護罪」,控方日後便無須在特定個案中證明被告是施害者或旁觀者。小組委員會建議,罪行適用範圍應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
在新例下若長者受虐 旁觀護老院員工有機會犯法
熊運信舉例指,若有護老院出現虐待長者個案,並導致長者身體嚴重受傷害,惟精神虐待並不包括在內,現時在控方有足夠證據下,即可控告施虐的照顧者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
而在新法例下,若控方能同時證明其他旁觀的護老院員工,與受害長者有「頻密接觸」或是「同一住户成員」,便有機會觸犯「沒有保護罪」,惟負責人在沒有「頻密接觸」長者或不知情下,便沒有觸犯新法例。
同樣地在新例下,任何人若知悉兒童受虐而未有提供保護亦屬犯法;換言之,在虐兒個案中,居住在同一屋簷下的家人或外傭,若未有為受虐兒童提供保護,只要能證實他們為「頻密接觸」或是「同一住户成員」,便有機會觸犯「沒有保護罪」。
惟熊運信亦提及,在虐兒個案中,或會牽涉多於一名兒童。若該名兒童並非受虐者,由於他並沒有如成人般,足夠能力舉報或阻止事件發生,因此並不會觸犯新法例。
控罪要證明「頻密接觸」的「同一住户成員」概念
惟小組委員會仍然認為,控方必須在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一系列元素存在,包括被告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同一住户成員」的概念等,該項罪行才會適用,變相提高控方搜集環境證供、舉證門檻。
只要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或是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並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或被告人已察覺,又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但被告人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其嚴重程度在有關情況下便足以支持施以刑罰。
照顧者最高可監禁20年
建議制定的罪行對致命案件及非致命案件的最高刑罰十分嚴厲,如受害人死亡,照顧者可最高判處監禁20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如受害人永遠陷入於植物人狀態,照顧者可處監禁15年。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政府應檢討並提高《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
控告時會以現有法例優先
熊運信強調一般情況下,控方在控告施虐者施虐的控罪上,正常會以現有法例優先。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下,就性罪行及相關罪行如強姦、亂倫、猥褻侵犯和刑事恐嚇作出懲處規定;又或《侵害人身罪條例》中,涵蓋的罪行包括殺人、傷人、襲擊、強行帶走或禁錮他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及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或拋棄兒童。
由於上述刑罰相較新法例高,而且新法例主要針對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人,並施加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