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人物涉洗黑錢逾6億元案 轉區院審

江湖人物涉洗黑錢逾6億元案 轉區院審
撰文:鄧子盈
出版:更新:
被告張治太涉嫌洗黑錢的案件今早在東區法院提訊。(資料圖片)
被告張治太涉嫌洗黑錢的案件今早在東區法院提訊。(資料圖片)

綽號「掙爆」的江湖人物張治太,早前被控利用三個銀行戶口洗黑錢近18億元,案件今早再度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今修訂控罪,改控張治太洗黑錢逾6億元,另有女前僱員梁豔芬被控洗黑錢超過3億元。兩案將合併並定於今年9月2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控方庭上透露,案件涉及3600個交易以及巨大金額,案件亦會在9月6日於高等法院提訊,以處理澳門法院的證供。

被告張治太(54歲),現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在2004年起六年間,分別透過中國銀行兩個銀行戶口,清洗分別6.25億元和超過1800萬元。另一名被告梁豔芬(63歲)則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於2005年至2012年期間,聯同一名「明哥」透過中國銀行一戶口,清洗3.07億元。

案件編號: ESCC1945/2015, ESCC2342/2016

北角五死車禍危駕罪擱置審訊 詳解一罪兩審、免受雙重損害原則

撰文:郭顥添 勞顯亮
出版:更新:

2018年北角英皇道熙和街交界致命車禍,一輛校巴懷疑無拉手掣溜落斜路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其中兩人重傷,司機翌年承認未拉手掣,被罰款2000元。律政司在2022再起訴司機兩項較重的控罪,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直至2025年2月19日,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被告面對的兩次檢控均源於「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因此下令永久擱置案件程序,又批評控方檢控時決定草率,混淆了法律原則、冒犯辯方。
「01法庭」專題報道將解讀法官批評律政司的理據、分析案件涉及的複雜法律觀點、「一罪不能兩審」重大法律原則,亦會比較另一宗類此的致命交通意外,律政司如何控告。

2018年12月10日,北角英皇道熙和街交界致命車禍,一輛校巴懷疑無拉手掣溜落斜路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資料圖片 / 蔡正邦攝)

2018年12月10日
車禍發生 五死多人受傷

事發在2018年12月10日下午接近2點,有行車記錄儀拍攝到意外一刻。當時62歲的校巴司機吳耀宗,懷疑無拉手掣或拉得不好就下車,車輛溜前衝下斜路,他嘗試制止但不成功,亦被捲入車底受了重傷。

校巴撞到兩架的士,衝過兩個路口,再剷上行人路才停下,意外後消防員拯救三名被困在車底的人,其他傷者主要是途人。車禍最終造成五人死亡,死者介乎70至89歲,其中一名80歲的女途人當場證實死亡,另外兩名傷者受重傷。

2018年12月10日,北角英皇道熙和街交界致命車禍,一輛校巴懷疑無拉手掣溜落斜路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資料圖片 / 陳蕾蕾攝)

2019年司機涉危駕致死、未拉手掣罪被捕
僅被控未拉手掣罪 認罪罰2000元

司機在2019年5月10日被警方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俗稱未拉手掣的「沒有固定車輛制動器而離開車輛」罪名拘捕,但警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同年6月只向他發出未拉手掣罪名的傳票。

司機在同年9月以書面形式在東區法院認罪,被判處該控罪的最高罰款2,000元及停牌半年。

2018年12月10日,北角英皇道熙和街交界致命車禍,一輛校巴懷疑無拉手掣溜落斜路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資料圖片 / 陳蕾蕾攝)

2022年死因庭透露不告重罪端倪

為何不控告肇事司機更嚴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呢?到了2022年5月死因庭上找到端倪。當時死因庭就五名死者展開死因研訊,專家提到肇事校巴性能良好,只因司機未拉好手掣令車下滑而導致意外。

警方一名道路安全主任作供說,意外發生時司機並非正在「駕駛」,索取法律意見後未有控告危險駕駛方面的罪行。他承認控罪與事件的嚴重程度未必相稱,亦同意法例不合時宜,但這是當時的檢控決定。

2018年12月10日,北角英皇道熙和街交界致命車禍,一輛校巴懷疑無拉手掣溜落斜路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其中一人當場證實死亡。(資料圖片 / 陳蕾蕾攝)

律政司突煞停死因裁決 再告危駕致死

死因庭原定於2022年5月18日就會裁決,但當日律政司突要求裁決押後,並稱要重新審視證據。

司機吳耀宗在2022年9月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自2022年12月到2023年10月六度於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曾致函律政司提出「一罪兩審」的問題,但律政司沒提供原因。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司法機構圖片)

2025年法官裁定永久終止聆訊

到2024年7月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在2025年2月19日頒下判決,表示被告面對的兩次檢控均源於「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因此下令永久擱置案件程序。

法官又指控方混淆「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的法律原則,又援引不適用案例,認為有誤導法庭之嫌,會考慮投訴同時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2018年12月10日,北角英皇道熙和街交界致命車禍,一輛校巴懷疑無拉手掣溜落斜路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當晚警方再意外現場蒐證。(資料圖片 / 黃廸雯攝)

一罪不能兩審

「一罪不能兩審」,俗稱「不可以告完又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列明:「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這亦寫入了《香港人權法案》。

香港現行的法律制度下,是禁止一罪兩審,作用在於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項罪行再次檢控同一人。這規則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被定罪的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一罪不能兩審是香港法律基本原則,寫入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圖為香港終審法院的正義女神像。(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

兩大原則 法庭處理方法不同

吳被控危駕的案件,於2023年轉到區院處理,吳的律師質疑這次檢控屬一罪兩審,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永久終止聆訊。法官謝沈智慧接納辯方的說法,亦對一罪兩審這個法律原則,作了深入的解說。

法官在裁決理由指,一罪兩審的下有兩個原則,她以「一罪兩審」來描述原則「autrefois convict / autrefois acquit」;及以「免受雙重損害」來描述另一原則「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她指出這兩原則意思相似,易令人混淆,但法庭在處理的權力有所不同,本案辯方爭議的是「免受雙重損害」。

原則一
Autrefois convict / autrefois acquit

Autrefois是法文「從前」、「在此之前」的意思,這個法律用語即是「曾就同一罪行被定有罪或無罪」,法官的中文判辭解釋簡稱「一罪兩審」,即看控罪是否一模一樣。

若被告在第二次檢控中的控罪元素,與他經歷過第一次檢控元素一樣,或已包含在第一次審訊中,若被告能確立他在第二次的檢控中,屬同一罪名的第二次審判,被告有權以「一罪兩審」為由提出申請,法庭若接納,可直接判被告這罪名不成立。法庭在這原則下,只需考慮兩次的控罪元素是否一樣,而毋須考慮是否屬濫用程序,或存在不公等。

原則二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免受雙重損害)

這原則要考慮兩個原素:

1. 被告在第二次檢控中所涉及的事實,與首次檢控時是否「相同或大致相同」;

2. 控方能否提出特別原因,或特殊情況,令他們須提出第二次檢控。

若控方是用「相同或大致相同事實」提出第二次檢控,而又未能提出特別或極特殊理由,便屬違反這原則。「免受雙重損害」屬於濫用程序,如辯方能確立控方違反這原則,法庭有酌情權擱置程序。

控方指控罪不同 辯方指案情相同

辯方律師認為,控方控告吳危駕罪名時,仍是沿用票控吳的案情,屬「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實」,亦未能說明特殊原因,控方卻爭議,吳在首次被控時只被票控未拉好手掣,今次控告危險駕駛罪,並非大致相同。法官認為控方混淆了「一罪兩審」及「免受雙重損害」原則,因為只有「一罪兩審」(Autrefois convict / autrefois acquit)情況下,法庭才需深究控罪。但吳只爭議舉證事實,故法庭會研究檢控事實是否相同。

法官又指,除了要視乎是否用相同事實外,亦要看控方是否有特殊理由而再作檢控,但根據案例,沒有改變基本事實的專家意見、警方或控方的疏忽,及受害人或公眾的關注等,均不構成再提控的原因。

2018年北角校巴五死車禍,涉事司機嘗試阻擋溜前衝落斜路但不成功,他被捲入車底和重傷。(資料圖片 / 鄧詠中攝)

事發經過無可爭議

法官指出,兩次檢控主要針對吳離車時未有拉好手掣,引致小巴下滑,現場有很多閉路電視及行車記錄儀拍到事發經過,控方在是次檢控中只是新增了死傷者資料等,兩名法證專家的意見亦未帶來新觀點,兩次檢控主要是控罪不同,但日期、地點、涉案小巴和案發結果,均與第一次檢控時無異,認為是「相同或大致相同」。

控方應以嚴謹態度作考慮

控方曾爭議,兩次檢控的罰則不同,又指立法時不能預計票控的控罪,會用來處理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但法官認為,控方是唯一可作出檢控決定的機關,在作出檢控時,應以最嚴謹的態度考慮控罪。事實上,警方在2019年5月拘捕吳時,便是以危駕作出拘捕,控方亦應秉承首次檢控時嚴謹地考慮的責任。

死因研訊時受質疑再檢控

此外,控方在2022年的死因研訊前,似乎並無意圖再作檢控,直至死者家屬在死因庭時質疑檢控決定,控方才改變原有的檢控決定,是控方的錯誤或疏忽。

法官重申,控罪不同、罪責差異、控方的錯誤與疏忽,以至受害人或公眾的關注等,並不構成再檢控的理由,最後酌情下令案件永久擱置。

湯家驊:翻案機會微 可循民事索償

因為律政司對司機的第二次檢控死因研訊被叫停,至今未有裁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要「翻案」就必須證明今次法官判決出錯,即檢控沒有違反「免受雙重損害」原則,但以目前情況分析,成功機會較微,而傷者及死者家屬,則可循民事向司機索償。

司機仍要用輪椅代步 北角街坊歷歷在目

案件事發至今超過五年,當日被捲入車底的肇事司機,在2025年2月出庭時要用輪椅代步。《香港01》記者亦重返案發現場,有目擊事發過程的北角街坊,對事件仍歷歷在目。

北角車禍因為司機未有拉好手掣釀成五人死亡,他當時非在「駕駛」,又是否乎合危險駕駛罪的定意,是法律爭議的觀點。

2021年12月10日,在中環士丹頓街與卑利街車禍,司機疑因未妥善穩固車輛,車輛在她下車後高速從斜路滑下,導致一名法籍女途人死亡,七人受傷。(資料圖片 / 陳浩然攝)

2021年中環類似車禍 律政司控危駕致死

2021年12月10日,在中環士丹頓街與卑利街交界亦發生一宗類似的意外,47歲的菲籍女子Magsino Reshielle Lagurin駕駛私家車,載其僱主到中環蘇豪區時,疑因未妥善穩固車輛,車輛在她下車後高速從斜路滑下,導致一名法籍女途人死亡,另有七人受傷。

菲籍女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她否認控罪,案件仍在審訊中有待裁決。

2021年12月10日,在中環士丹頓街與卑利街車禍,司機疑因未妥善穩固車輛,車輛在她下車後高速從斜路滑下,導致一名法籍女途人死亡,七人受傷。(資料圖片 / 香港01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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